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 檢方起訴求處重刑12年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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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疑涉貪7月11日遭收押禁見,桃園地方檢察署今(27)日偵結指出,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文燦及共犯等共11人,由於鄭文燦否認犯行、賄款達新台幣500萬元(約合122萬港元),建請重判有期徒刑12年。
綜合台媒報道,檢方指出,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被告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現鈔新台幣678萬5000元,針對鄭文燦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檢方指出,鄭文燦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 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
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2度被交保,歷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抗告、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裁,桃園地方法院7月11日第3度開羈押庭,法官裁定收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