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定讞 450年刑期創台灣司法紀錄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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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因貪污案而被判刑450年,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罕見的重刑案例。台灣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李朝卿的上訴,使得這一長達數年的司法案件終告塵埃落定。李朝卿在任內涉及111件貪污案,其中90件罪行確定,最終被合併判處81罪,依貪污治罪條例各罪名判處5年6月至6年6月不等的刑期,總刑期達450年。

台媒《自由時報》報道,李朝卿被指控在任內利用颱風災後重建工程,系統性地收取回扣,連小額工程和運動會紀念品的採購也未能幸免。這些回扣總金額達新台幣1274萬元(約合307.3萬港元),對縣民造成極大損害,並引發社會譁然。

其中,李朝卿在2009年莫拉克颱風後,修復南投縣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時,從工程總經費中抽取一成回扣,並親自收取946萬元(約合228.2萬港元)賄款。這些工程多為災後修復工程,應優先考量品質,但李卻利用職權收取回扣,導致工程質量受到嚴重影響。

2013年11月21日,南投地方法院再審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案。圖為李朝卿(左)中場休息時步出法庭。(資料照片)

儘管李朝卿在庭上全盤否認指控,並聲稱自己被誣陷,但多位證人和承包商提供了關鍵證據,證實其貪污行為。最終,法院依據大量人證、物證,認定李朝卿犯行,並強調其濫用職權,背棄縣民期待,敗壞官箴。經過多年司法調查,李朝卿於2017年因二審有罪,遭國民黨開除黨籍。

報導指稱,法院認為本案已經歷多年審理,唯李朝卿犯後仍無悔意,最終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刑期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