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超聯】為何富力可以代表香港踢亞冠? 從亞洲足協條例拆解

撰文:袁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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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超球隊富力R&F近年一直是本地球圈的熱門話題,外界過往普遍認為,該隊在未成為足總「有投票權」會員,以及釐清跟中超廣州富力的關係之前,將不能代表香港參戰亞洲賽。
然而富力R&F日前正式獲亞洲足協確認,球會符合代表香港出戰2020/21球季亞洲賽的資格,原因竟跟上述兩種情況完全無關,而是一條亞洲足協的規例。

富力R&F在2016/17球季向足總以「贊助會員」身份空降港超,名義上雖為香港球會,但訓練基地跟廣州富力一樣設於廣州大學城訓練中心,第二季起也以廣州燕子崗體育場作主場。

兩支球隊除了名字相似,球會網站亦是用同一個網址。富力R&F首季以廣州富力預備隊為班底,球員也時常經內部調動,如寧安、符雲龍及陳富海等,便是由廣州富力下放至富力R&F參戰港超;至於現助廣州富力征戰中超的港將陳俊樂,去年也一度外借富力R&F。

富力自2017/18球季起,就使用位於廣州的燕子崗球場作主場。(資料圖片)
陳俊樂(右)於2018年夏天加盟廣州富力,但隨即被外借至富力R&F出戰港超賽事。(資料來源︰香港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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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力增獨立部門處理日常事務

以上問題令外界質疑兩支球隊的獨立性,足總去年9月舉行會員大會,富力R&F正因此而被否決賦予「投票權會員」資格。當時有會員曾指,若中港「富力」同時參加亞洲賽,或會引起混淆及衝突,甚至成為笑話。

富力正式會員資格遭大比數否決 羅傑承:需釐清疑問

富力R&F自此就是否合資格代表香港參與亞洲賽,一直跟亞洲足協(AFC)溝通,希望釐清兩者關係。球隊在過往幾年間,也慢慢建立其有別於廣州富力的一面。

球員方面,他們透過羅致入籍兵及香港球員,慢慢組成一支以港將為主的球隊;球隊的日常事務亦透過增設的獨立部門運作--預算、撥款、審計等皆以不同方式、渠道以及人員來負責。

足總董事局曾建議富力成為正式會員,惟去年9月在會員大會上遭大比數否決。(資料圖片/袁志浩攝)

富力R&F助理領隊許世競接受查詢時指出,球隊是在香港註冊的企業,受本港的相關法律規管,此點跟廣州富力有明顯分別:「兩者在法律上是在兩個不同地區註冊、且互不隸屬的實體。」

他認為兩支球隊擁有獨立的球會規章制度,在註冊、財政、管理上都相互獨立,「港超富力已試運作獨立的網址網站;而兩支球隊間有人員流動也是正常的,我們跟廣東省其他球會亦有非常良好的關係,因我們願意作為橋樑,輸送有質素的港超職球員前往內地球會發展。」

富力R&F及廣州富力的註冊公司,同屬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網上截圖)
富力R&F及廣州富力的註冊公司,同屬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網上截圖)

亞洲足協訂例外情況 容許有關聯球隊參賽

然而兩支球隊的資金來源相同,是不爭的事實。根據「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2018年半年度財務報告,該公司同時持有廣州富力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及富力(香港)足球有限公司。

按照AFC 2021年版本的參賽指南(Entry Manual for AFC Club Competitions (2021 edition)),第9.12章列明,為確保比賽公正性,任何參加亞洲賽球會,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他參賽球會的股份、不得有權力或參與影響另一參賽球會的行政、管理及表現的決定等。

富力R&F獲確認來屆可代表香港參戰亞洲賽,球隊現排於港超積分榜首位。(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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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富力R&F在此情況下,仍獲確認合資格代表香港參與來屆亞洲賽?皆因「兩支球隊並不相互獨立,就不能參賽」,只是大眾一廂情願的說法。

AFC在第9.13章指出,兩間球會即使違反第9.12章的情況,並同時參戰同一項亞洲賽,只有所屬成員國系數排名較高的球隊可參賽。即在AFC將富力R&F視作香港球會的情況下,如中港「富力」都取得亞冠資格,就只有廣州富力能參賽,因中國的系數排名比香港高。

這意味若中港「富力」並非同時間參賽,富力R&F的參賽資格跟廣州富力一樣,是毋庸置疑的。球隊只需要在青訓、球場配套、職球員架構及財政等各方面符合AFC要求,以香港球會身份獲發亞冠牌照,理論上就能正式參賽。

對於AFC的決定間接判定中港「富力」間並不獨立,富力助理領隊許世競不予置評。(袁志浩攝)

據了解,AFC今次正是利用第9.13章的條文,確認富力R&F的資格。許世競也直言,球隊近年曾深入研究此條文;證明該隊一直知悉,即使無法證明球隊獨立於廣州富力,也有很大機會能獲取資格,所謂的「獨立部門」也許只是門面功夫。

其實,AFC的決定間接判定中港「富力」間並不獨立。對此,許世競僅回應:「這是AFC的判決,我們並無評論。在資金來源上,作為前線職員,恕我無法回答。」

廣州富力現於中超大連賽區位列第6,奪取亞冠盃資格機會較微,因此若富力R&F成功躋身亞冠盃(不論分組賽或外圍賽),將順利獲得參賽資格。(新華社)

有球圈中人認為,AFC的處理方法並非不合理,對方要杜絕「默契波」的話,單憑第9.12及9.13章的條例已經足夠,無需特別阻撓任何一支球隊參賽。

相反,現時富力R&F的資格引起爭議,更多的責任應該來自香港足總--究竟當初富力R&F加入港超時屬於「外地」或「本地」球隊?當局處理有關申請時,有沒有充分地為本地足球把關?下一集我們在再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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