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足總將檢討港足賽事保安安排 望避免現場衝突
立法會今日(4日)完成《國歌條例草案》(《國歌法》)三讀程序,日後球迷若於香港足球代表隊比賽期間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一經定罪,可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
足總主席貝鈞奇指,會方希望盡量避免場內發生衝突,將跟有關部門檢討港足比賽的保安安排。
立法會今日通過《國歌法》,香港足球代表隊所參與在本港舉行的國際賽事,料屬於條例草案附件三訂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
有關比賽必須奏唱國歌,屆時場內球迷、職球員及傳媒將受《國歌法》監管。
奏唱禮儀屬指引 未設罰則
根據《國歌法》條文第4條,出席奏唱儀式人士需要肅立和舉止莊重,以及並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以港足去年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主場鬥巴林及柬埔寨為例,部份球迷就曾在奏唱國歌期間默站、背對球場及高叫口號,這些行為或有機會不合「莊重」或「尊重」的準則。
不過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曾稱,第4條條文屬指引性,是列出奏唱國歌的禮儀,條文並未設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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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歌與否講求三大元素
過往的港足國際賽,比賽期間亦曾有球迷噓國歌,或在奏唱國歌期間高舉印有「Boo」字樣的紙牌。根據《國歌法》條文第7條,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將視作「侮辱行為」;一經定罪,可判處第5級罰款(即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按聶德權早前說法,《國歌法》主要講求「是否公開場合」、「是否有意圖侮辱」及「行為是否侮辱國歌」3個元素,法庭會就個別事件發生的背景,去判斷是否違反有關罪行。
而球迷在比賽中噓國歌,或「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國歌法》因此將檢控期限延長至兩年,比一般所規定的半年為長。按條文指,執法部門可於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一年內,或干犯該罪行的兩年內,展開法律程序。
貝鈞奇:避免場內衝突
國際足協一向對球迷噓國歌的行為也有監管,每場比賽都會安排場監於球場觀察,並以相機紀錄現場情況。國際足協在今屆世界盃外圍賽中,已兩度以違反比賽秩序與安全規則、並傳遞不當信息為由,向香港足總罰款共35萬港元。
足總主席貝鈞奇指,會方將一如以往以勸導球迷為主,「希望球迷自覺及尊重國歌。大家也是支持香港隊,明白立場各有不同,惟不希望於場內宣洩。足總不會針對個別球迷,但若出現噓國歌,不排除相關部門會關注及執法。」
貝鈞奇兩年前曾表示,《國歌法》在港實施後場地保安將有法可依,管理人員可紀錄球迷噓國歌情況,再向警方舉報。他近日回應時表示,此舉是處理方法之一,能避免現場衝突,「最終會視乎現場情況而決定處理形式,足總會跟警方及場地管理人員檢討安排。」
足總官方回應指,會方就每場大型或國際比賽,一向遵循相關安全及保安的指引及程序,於賽前與相關人士(一般包括球場管理、相關政府部門及保安公司等)進行風險評估及制定保安計劃。足總會密切留意最新事態發展,並跟進有關安排。
香港足球代表隊近年表現正逐漸提升,重溫他們的比賽圖輯:(按圖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