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十九歲的我|張堅庭力證好友張婉婷人格非惡毒:她是真的天真
張婉婷導演執導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早前因被兩名參與拍攝的女學生公開指控,兼連港隊單車運動員李慧詩亦公開批評,自己在未知會的情況下無故「被出鏡」,最終令電影煞停上映,在外界掀起極大的風波。雖然飽受外界不少批評,但仍然有不少知名人士力撐張導,包括黃秋生、陶傑、林作及莫竣名等等。
導演張堅庭今日(9日)亦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近日見到大量對於張婉婷的描述都是「脫離了討論、辯論的範疇,用詞惡毒」,又坦然兩人已經認識了四十多年:「她是一個天真的人,有時我會心問,有冇咁懵呀,都過知天命之年了。」
張堅庭表示,張婉婷不擅長討論,只喜歡問問題,她的已故男友導演羅啟銳未離世前生活上的決定都由對方話事:「也只有她這種性格才會用十年時間為學校拍記錄片,行家的認知中,香港沒有記錄片市場,開始籌劃時只是奉獻或冒險試吓花十年時間睇睇。」
他指出,現在的問題原因有兩個,第一是19歲商業及評論開始太成功:「愈成功對個別演員傷害愈深,我認為用父母簽的consent(同意書)作為法律手段並不合理。」第二個原因是,由一個劇情片導演去處理記錄片,肯定會把劇情先於記錄,而且會加入自己的判斷:「其實任何一套記錄片導演在剪接、配樂及旁白都有不自覺或自覺的立場,只不過在十年拍攝當中,把個人材料放大,在19歲,劇情片導演選材會著重juicy的素材,把影片的可觀性置於同學的感受之上,這是劇情和記錄矛盾引致的傷害,而在私人試映的好評及隨之試映場的票房成功,變成第二次傷害,這次害及學校及創作團隊,包括了部分學生。」
張堅庭認為,撤影是最好的決定,但女學生要平復傷痕需要一段長時間:「亞聆的長文寫得非常好,12歲父母代簽的consent 是否在20歲後仍然有法律責任是一個可以辯明的法律觀點,我個人認為在道德上有欠缺,撤影是唯一的補救。況且她不是演員,但記錄了的片段在這年代有如月球上的石刻,是一生的印記,演員是永恆的榮耀,於一個普通女學生是長久的傷痕。
或許在三四十年後,這幾位各有成就的女孩團聚時,經歷了人生幾許風雨,回頭看,覺得這19歲的事情只是茶杯裏的風波。」
作為一個認識了張婉婷多年的朋友,張堅庭表示只能就自己的理解去說,張婉婷沒有部份人所說那麼差勁、惡毒:「相反她是真的天真,古稀之年仍然如此,受的傷害不淺,可憐的是肯為她一齊孭鑊的愛人早她離去,留下她孤身在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