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張西望|11歲男童玩火致66歲婆婆燒死 大律師解釋有冇刑責
撰文:林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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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8月18日)發生黃大仙樂富邨縱火案,一名11歲男童在走廊玩笑見到擺放在鄰居門口的喪事白蠟燭,一時貪玩用來燒着另一單位門外衣物,結果火勢一發不可收拾,66歲姓李婦人不幸葬身火海。今日(8月21日)《東張西望》報道,有接受訪問的街坊都表示可惜、可憐,有街坊說:「可憐,無啦啦冇咗條命。」
不過犯案的小童只有11歲,到底他需不需負上刑事責任?陸偉雄大律師就事件回覆:「就現行法例10以下兒童係唔需要負上任何刑事責任。不過為保障一啲年青兒童,舉例嚟講14歲以下兒童,法律上有進一步要求,就係除咗要證明佢哋有犯罪意圖之外,仲需要再證明一件事就係,佢哋有明辨是非黑白嘅能力。佢哋知道自己做嘅事係錯嘅,同時都要考慮到佢嘅家庭背景,考慮到佢嘅學習情況,佢有冇精神健康問題,比如佢有冇自閉症,過度活躍症等等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