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被前經理人林小明指好大使愛發明星夢 鍾意拍劇因見到真銀
藝人江若琳(原名:江玲)與前經理人公司寰宇,因合約糾紛而鬧上法庭,案件昨日 (6日) 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寰宇主席及董事林小明出庭作供。該案原告是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為江玲、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林小明供稱自己起初成立原告公司是為了簽下藝人羅嘉良,又指公司與藝人會以合作夥伴形式運作,由公司提供資源經營藝人,賺取利潤後雙方會分賬,公司只會暫為藝人墊支費用。基於這種合作關係,江若琳成為旗下藝人亦要負擔自己的各樣開支,包括服裝費及餐飲費等,公司亦有暫時墊支,之後會從藝人賺利潤扣開支。公司在合約關係中會付出人脈,替江開拍電影,並要支付雜費等,林又說:「付出好大,10年勞心勞力,捧到佢咁,我好心痛添,今日仲要喺度打官司。」
林小明在作供時提到江若琳早年曾出席威尼斯電影節,其實這個並不是必定要去,但她堅持要去,故由她自行負擔化妝師、形象設計師等開支,林小明更指對方一向大使,並承認對方簽約10年,沒有淨收入,但解釋全因她「大使」,指江曾花費8萬元買一條裙去登台,卻只穿了一次。林續稱寰宇一向沒有發行音像產品,然而江卻想發展歌唱事業,他便介紹江到多間唱片公司,如Sony、華納等試音,惟對方沒有興趣,林一度勸江放棄,但江堅持要向這方面發展,最後他同意讓江作嘗試,但要江負擔所有與唱片相關的費用。林小明直言:「佢鍾意發明星夢、歌星夢。」他認為發行唱片難以獲利。對於江若琳後來寧願只接拍電視劇,他指出是全因為有真金白銀落袋:「佢見到真銀嘛。」
寰宇在2014年入稟時指江於2004年在其父母任監護人下,簽下10年的藝人經理人合約,其中一項條款指寰宇有優先權與江續約5年,寰宇亦通知江會行使續約權,但江單方面表示不續約,更拒絕參與寰宇接下的工作,寰宇遂要求法庭頒令合約仍有效,並向江追討賠償。
案件編號:HCA 122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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