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雞案】拉扯三年 無綫律師咁樣講:電視台有權製作低品味節目
撰文:關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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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理好雞定壞雞,食到雞就係好雞,不過通訊局就唔係咁諗。話說喺2015年《萬千星輝頒獎典禮》入面,無綫安排一眾藝人食連鎖炸雞店嘅炸雞,遭通訊事務管理局指間接宣傳兼違反《廣播條例》守則,罰款港幣15萬。事後無綫為此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於今天(5月16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代表無綫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出,通訊局並冇釐清植入式廣告嘅準則,而同年無綫喺另一節目內亦有薄餅送外賣嘅情節,亦有藝員喺鏡頭面前用餐,最後都裁定並冇違例。
麥高義強調免費電視靠廣告作為收入來源支撐製作新聞及其他節目,換言之,呢個裁決長遠會影響電視台嘅運作同節目質素。雖然食炸雞一事無綫收到13宗投訴,麥高義承認植入式廣告有可能會令人感到煩擾,但通訊局都唔可以因此而侵犯免費電視牌照持有人嘅言論自由。
另外,麥高義提到今次嘅爭論點唔單止為咗無綫嘅生存空間,對於通訊局指加插不必要嘅宣傳內容侵犯觀眾嘅消費權益,同時干預到觀賞趣味係違反《廣播條例》。
麥高義反駁咁樣通訊局係干預咗言論自由,亦指持牌電視台有權製作低品味嘅節目,但係低品味呢樣嘢根本就好難去定出指標同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