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多種無人機及其零部件實施出口管制 9月1日生效
撰文:許懿安
出版:更新:
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及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7月31日發聯合公告,經中國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中國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及其相關設備實施臨時出口管制。 這些措施自9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為兩年。
新措施是對中國2015年實施的出口限制措施的補充。例如,現在的限制措施包括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0分鐘的無人機,而此前飛行時間等於或超過1小時的無人機被禁止。此外,無人機的最大起飛重量不得大於7公斤,空機重量不得大於4公斤。
未經特別授權,不得出口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同樣受到限制的還有可用於無人機的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和用於目標指示的激光器以及無線電通信設備。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也在限制之列。
中國商務部對此解釋稱:「近年來,無人機技術快速發展,應用場景不斷拓寬,部分高規格高性能的民用無人機轉用軍事風險不斷上升。」
中國商務部還指出,中國決定適度擴大對無人機的出口管制,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和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