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核廢水|中國駐聯合國代表團提出9點 斥單方面選擇排海

撰文:洪怡霖
出版:更新:

中國常駐維也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8月9日發布《關於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核污染水處置問題的工作文件》。

根據中國常駐維也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網站,中國代表團稱,和平利用核能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賦予各締約國不可剝奪的權利,中國高度重視和平利用核能國際合作,與各國分享技術和經驗,為推動核能造福各國人民、促進核能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中方認為,核安全是核能發展和核技術應用的生命線,既關係到當事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還可能帶來地區性乃至全球性的嚴重影響,各國應嚴格履行核安全國家責任,使核能的和平利用服務於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不能以犧牲自然環境和人類健康為代價。

中國代表團指,日本福島核廢水處置問題事關全球海洋環境和公眾健康,人為向海洋排放核廢水沒有先例,也沒有公認的處置標準,國際社會應高度重視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問題,共同敦促日方以負責任方式處置核污染水。

中方還提出以下9點:

一、日方沒有證明核污染水排海決定的正當合法性。排海絕非處置福島核污染水的唯一選項。日本政府曾討論地層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氫氣排放和地下掩埋五種處置方案,許多專家還提出新建儲罐長期儲存、水泥固化等其他處置方案,但日方未充分論證所有可能的處置方案,執意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排海方案,把核污染的風險轉嫁給全世界。正當性是國際輻射防護的三項基本原則之一,要求產生輻射風險的活動必須產生整體效益,收益大於風險,日方單方面選擇排海方案違反該原則。

二、日方沒有證明核污染水淨化裝置的長期有效性和可靠性。從日方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以往運轉情況看,已證明無法有效去除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能否有效去除其他放射性核素也有待進一步試驗和工程驗證。據日方自己公布的數據,經ALPS處理的核污染水仍有約70%未達到排放標準,需再次淨化處理。在後續長期運行過程中,ALPS的性能有效性和可靠性還可能會隨設備老化進一步下降。除130多萬噸待排放核污染水外,福島核電站未來還將產生大量核污染水。日方ALPS能否有效處理數量巨大、成份複雜的核污染水且長期可靠,疑問猶存。

三、日方沒有證明核污染水數據的真實準確性。東京電力公司近年來曾多次隱瞞、篡改核污染水數據。機構僅基於日方單方面提供的數據和信息開展審查評估,僅對日方採集的少量核污染水樣本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分析,在數據真實性、信息準確性有待確證,取樣獨立性和代表性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即使機構審查評估作出排海符合安全標準的結論,也缺乏足夠的說服力。

四、日方沒有證明核污染水排海對海洋環境和人類健康安全無害。福島核污染水中含有60多種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尚無有效處理技術,部份長壽命核素可能隨洋流擴散,對周邊國家海域生態平衡和海洋環境帶來不確定影響;也可能通過生物富集效應,隨海洋生物遷徙和食物鏈對食品安全和人類健康造成潛在風險。在沒有有效措施確保日方兌現承諾的情況下,更不能排除核污染水排海對海洋環境和人類健康的長期影響。如果擬排放的所謂「處理水」真的安全無害,日方為什麼不在本國境內處置?為什麼不將其用作日本國內的工業或農業用水?

五、日方沒有履行應盡的國際義務。根據一般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規定,日方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在處理核污染水時,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並應確保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日方還有義務採取一切措施避免環境污染,有義務通知並與可能受影響的國家充分協商,有義務評估和監測環境影響,有義務保障信息透明,有義務開展國際合作。1972年《倫敦傾廢公約》禁止通過海上人工構築物向海洋傾倒放射性廢物,日方通過海底管道將核污染水排海的做法違反相關規定。

六、日方沒有證明監測方案的完善性。日方當前的核污染水排海監測安排不夠完善,無法第一時間判斷排放是否合格,可能導致不達標的核污染水直接排入海洋等。中方主張,機構應盡快主導建立獨立有效、有日本鄰國等第三方實驗室充分參與的長期國際監測機制,日方必須全面配合機構主導的長期監測國際機制和後續審查評估任務,持續開展ALPS長期可靠性監測、核污染水源項和環境監測、放射性環境影響評估,及時透明向鄰國等利益攸關國家公布可信數據信息並接受監督質詢。在長期監測機制未建立之前,日方不得啟動排海;一旦發現核污染水排放數據異常,日方必須立即停止排海。

七、日方不應將核事故產生的核污染水與世界各國核電站正常運行產生的廢水混為一談。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相提並論,一是來源不同,二是放射性核素種類不同,三是處理難度不同。日本福島核污染水來自於事故後注入熔融損毀堆芯的冷卻水以及滲入反應堆的地下水和雨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種放射性核素,處理難度大。相比之下,核電站正常運行產生的廢水主要來源於工藝排水、地面排水等,嚴格遵守國際通行標準,採用最佳可行技術處理、經嚴格監測達標後有組織排放,排放量遠低於規定的控制值。中方反對的是核污染水排海,從來沒有反對核電站正常運行排放。

八、日方不得把機構福島核污染水處置綜合評估報告包裝成日方排海計劃的「護身符」和「通行證」。日本政府在單方面作出排海決定後,才請求機構開展審查,機構技術工作組授權僅限於審查評估排海這一種方案,沒有討論其他替代處置方案。機構綜合評估報告沒有審查日方排海方案的正當合法性,也沒有評估核污染水淨化裝置的有效性和長期可靠性,其結論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不能解決國際社會關切。

九、為了保護全人類賴以生存的唯一星球、人類的生命健康,日方應全面回應包括中方在內的國際社會關切,履行國際道義責任和國際法義務,停止強推核污染水排海計劃,並以真誠態度同周邊鄰國充分溝通,確保核污染水得到科學、安全、透明的處置,並接受嚴格國際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