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星安于晴遊泰遭警勒索 6名警員被控收受賄賂

撰文:張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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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星安于晴上月赴泰國旅遊,指途經當地臨時檢查站期間,遭警察無故勒索,共付款2.7萬泰銖(約6,400港元)才得以脫身。當地警方2月2日表示,6名涉案警員被控收受賄賂罪,安于晴與同行人士則不會被起訴。

當地警方2日表示,7名被派往同一檢查站的警員中,共6人被控收受賄賂,1人當時正處理其他案件,不獲指控。警方稱,6名被控警員本來對案情供認不諱,但後來否認有任何不當行為。

據泰國刑法第149條,犯有收受賄賂罪者,可判監5至20年或終身監禁,以及罰款2萬至40萬泰銖,最高可判死刑。

警方證實,因案件為勒索性質,安于晴一行不會被控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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