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 要求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證明行使否決權理據

撰文:張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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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4月26日通過決議案,要求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動用否決權之前,需要公開否決理由。

美聯社報道,有關決議案由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提出,並獲包括美英在內80個國家聯署支持,根據議案內容,假如有安理會成員國行使否決權後,聯合國大會需要在十天內舉行會議,並首次容許成員國討論和質詢使用否決權理據。

列支敦士登駐聯合國代表魏納韋澤(Christian Wenaweser)指出,議案是為了令所有非安理會成員及沒有否決權的國家在國際和平及安全事務上有更多空間發聲,並提到從俄羅斯入侵烏克蘭而安理會沒法採取行動一事反映,有需要推動有效的多邊主義,以及促進聯合國的中間人角色。

該議案獲193個成員國以共識通過,一名不願公開身份的駐聯合國大使表示,議案將令美、英、中、俄、法5個擁有否決權的國家以否決權推翻安理會決議案時,付出較高政治代價。

根據聯合國記錄,自1946年成立至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曾262次使用否決權,當中俄羅斯及前蘇聯佔119次,美國有82次,英國29次、中國及法國則各有1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