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也有起底刑事化 與香港立法有什麼分別?|新聞教室

撰文:歐敬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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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計劃立法將起底刑事化,引起科技界擔憂。由Google等多間國際科企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IC)去信香港政府表達不滿。美國《華爾街日報》報道指有公司或考慮撤出香港,但AIC之後解釋信件只是表達修例的關注,Google亦無意撤出。
有建制派認為外資公司動輒以撤資要脅,干擾特區政府立法,又指外國亦有相關法律。起底在國外是否違法,這些法律又是什麼?

圖為2019年4月,Facebook參與美國加州的科技座談會。Facebook被指有意就起底法撤出香港。(Reuters)

先回答問題:國外打擊起底的相關法律,針對的都是起底者本身,而非其載體如網絡平台。而且大部分情況下,針對的都不是「起底本身的行為」。

起底的行為會構成犯罪,是由於起底者利用非正當手段,例如黑客行為以盜取他人資料。但若搜集的資料是公開的,如某人在其Facebook上公開過自己的住所,別人從此搜尋而得知他的住所,這種行為一般不會構成犯罪。

但起底後的行為,包括公開他人資訊,或透過他人資訊進行騷擾或攻擊,就會構成罪行。外國大部分針對起底的法律,都是因應此類情況訂立。

圖為6月6日,英國倫敦市面。英國沒有直接針對起底的法例,但有其他條文保障。(Reuters)

針對起底後侵擾行為的法律

例如英國,起底可能會觸犯保障資料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保護免受騷擾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及不當取用電腦法(The Computer Misuse Act)。保障資料法規定個人私穩的處置方式,禁止不當公開他人資料;保護免受騷擾法包括人身及網絡世界的侵擾;不當取用電腦法則規範不正當的手段盜取他人資料,例如黑客。

在澳洲,根據澳洲刑法(Commonwealth Criminal Code)第474.17條,利用載體(包括網絡世界)對特定人士進行威脅、騷擾或冒犯均構成犯罪。因為起底行為經常伴隨在網絡上的攻擊騷擾或冒犯行為,這法例在澳洲一般被視為是針對起底(儘管實為起底後的侵擾)的法律。

新加坡的起底法

在新加坡,也有針對起底的法律。在2020年新加坡就保護免受騷擾法(The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修法,明確加入起底條文。條文禁止發布他人的個人資訊,以企圖騷擾、威脅或鼓吹他人暴力行為。

修例內附有例子作參考,例如A在網上指責B的同時,公開B的個人姓名和住宅,並留言「一起圍毆他」,這將觸犯起底罪。

圖為2020年4月,新加坡地標魚尾獅。新加坡在2020年1月正式實施反起底法。(Getty)

美國保護特定人物私隱法

在美國,也有針對起底的法律。美國聯邦法規範保護特定人物的個人資訊,根據美國法典18 USC § 119,保護執行公務者法(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performing certain official duties)中,公開受保護人物及其親屬的個人資料即屬違法。保護人物包括公職人員、證人、線人、陪審團等。

至於其他人,則在18 USC § 2261A的跟蹤法(Stalking)列明下,禁止威脅或騷擾他人等。

未有針對網絡平台提出的限制

由此可看出,外國雖然都有針對起底的法律,但一般只會針對起底的個人及動機進行規範。今天香港有意就起底刑事法,引發爭議是因草案中特別提及「網絡平台」。

根據草案,私隱專員會向在香港提供服務的網絡平台給予糾正(修改或刪除起底內容)的通知,若網絡平台無法在指定時間內刪除即屬違法。

如此的條文內容並未有在別國的類似法律中,包括新加坡的起底法上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