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教室】什麼是引渡協議 為何各國暫停執行香港引渡協議?

撰文:歐敬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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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多國表示極度憂慮。澳洲在7月9日宣布,將提供港人移民計劃,同時暫停執行與港引渡協議。澳洲是繼加拿大後,第二個宣布暫停執行與港引渡協議的國家,引渡協議是什麼,為何要暫停執行?

圖為7月8日,北京在港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開幕。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不受香港特區管轄。(Reuters)

所謂「引渡協議」是指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簽署移交罪犯的協議。簡單來說,就是引渡外國的罪犯,前往該國審訊。由於國際並沒有通用的引渡框架,所以引渡協議是國與國間的個別協商。

香港與外國簽訂引渡(移交)協議

香港與外國簽署的引渡協議,是基於香港法例第503章的《逃犯條例》,同時基於《基本法》第96條:「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香港政府是在中國政府的授權下,與別國締結引渡協議。

香港目前與19個國家簽署有關協定,包括澳洲、加拿大、捷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韓國、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和美國。至於法國則已經簽署協定,但尚未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由於並非主權國,在正式場合香港僅會使用「移交」而非「引渡」字眼。

圖為7月6日香港政府新聞處發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的合照。(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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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被引渡?

根據《逃犯條例》,引渡申請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罪犯為他國國民、受引渡的罪行合乎「雙重犯罪」。相關的犯罪一般以嚴重刑事罪為主,但不包括政治犯。

除此之外,在其他實施普通法的國家,引渡罪犯亦必須考慮若干條件,包括罪犯在引渡後會否獲得公平審訊、會否接受雙重審訊、或會否受到不合理刑罰(如死刑)等。若有關國家認為罪犯在引渡後會發生以上情況,引渡申請可被拒絕。

各國暫停執行與港引渡協議的三大理由

加拿大及澳洲宣布暫停執行與港引渡協議,相信是因港區國安法中的相關條文,及國安法實施情況所致。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8條,非港人在海外犯罪亦適用港區國安法,意味相關法例涵蓋全球。

而同時間,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6條,相關犯罪在「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下,可交由北京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案件。意味涉及外國人觸犯國安法,可直接交由中國偵查、審理及宣判。

相關條文被西方國家批評凌駕一國兩制,並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加上國安法犯罪的定義被指模糊,為避免香港未來以違犯國安法或其他名義,要求移交觸犯國安法的罪犯,兩國決定先行暫停執行有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