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再表態:二戰被強徵勞工個人有權對日本企業索償
撰文:許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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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外交部相關人士8月12日表示,韓國大法院(相當於最高法院)判處二戰時期勞工對日索賠勝訴,與2005年民官聯委會對強徵勞工問題的定義是一脈相承。聯委會同樣認定,韓籍勞工個人的索賠權不會因為國家之間簽訂的1965年《日韓請求權協定》協定而喪失。
韓聯社12日引述韓國外交部相關人士指出,認為大法院判決與委員會2005年提出的主張相悖的講法,是欠缺說服力。
韓國大法院2018年11月29日宣判,三菱重工需向10名二戰期間強徵奴役的勞工受害者及遺屬賠償。此前大法院同年10月30日指出,儘管韓日在1965年建交時簽署《日韓請求權協定》,在國家上放棄向日本追討賠償,但因日本當年強行吞拼朝鮮半島屬非法行為,因此「協議不包括受害勞工的追討賠償」。大法院當天判處韓國勞工勝訴,新日鐵住金需向4名原告人每人賠償1億韓圜。
兩宗案件的判決令日本大感不滿。日本自7月4日起,對韓國實施3項半導體關鍵材料的出口限制,包括限制含氟聚醯亞胺、光阻劑及蝕刻氣體 (氟化氫)的出口。日本企業每次向韓國付運這類產品,都必須經過90日的審查。來到8月7日,日本正式宣布8月28日把韓國自安全保障出口管理優惠待遇國的白名單中剔除。這意味自28日起,日本輸出韓國貨品的手續將變得複雜,並可能受到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