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回看港警鎮壓非致命武器 成多國示威者「催命符」

撰文:凌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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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的示威最終演變成衝突,警方向示威者發射布袋彈、橡膠子彈、催淚彈等「非致命武器」。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稱,整個行動中發放了超過150枚催淚彈、約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
港府強調警方在使用武力時均「嚴格依從警隊的相關武力指引」,不過這「非致命武器」其實有機會造成永久的傷害,更有可能致命。外國不乏這些致命案例,更有執法人員因此錯誤使用有關武器導致他人死亡,被控以疏忽及誤殺。

布袋彈

警方施射的布袋彈內裝約百粒小鉛粒,擊中人體有如被重擊一樣,主要是使示威者失去行動力。理論上布袋彈不會穿過人體,只造成鈍器創傷(blunt force trauma),但若在近距離發射時衝力足夠,傷者有機會因內臟出血死亡。

逃犯條例:布袋彈有可能造成內出血致死。圖為警方2019年6月12日向人群發射數發橡膠子彈及布袋彈。(資料圖片 / 梁鵬威攝)

外國曾有人命喪布袋彈之下。2013年7月26日,美國伊利諾州95歲老翁弗拉諾(John Wrana)在衝突中拿起菜刀揮舞,最後被警方以用布袋彈射中腹部制伏。他被送醫幾小時後,因胃部嚴重內出血死亡。驗屍報告證實,他是因布袋彈造成的腹腔積血(hemoperitoneum)而死。

美國司法部2004年研究報告指出,當布袋彈擊中人體腹部或胸腔時,可能造成骨折、呼吸困難或內出血,擊中頭部更可能造成頭骨破裂及失明。報告紀錄373宗使用布袋彈的報告,當有8人因被擊中致死;另有2人是因為執法人員在發射「彈藥」時,誤以為布袋彈,但其實是更具殺傷力的彈藥。

逃犯條例:美國司法部2004年的研究報告指出,當布袋彈擊中人體腹部或胸腔時,可能造成骨折、呼吸困難或內出血,擊中頭部更可能造成頭骨破裂及失明。(資料圖片)

橡膠子彈

橡膠子彈與布袋彈類似,香港警察會使用雷明登870型霰彈槍發射。橡膠子彈有軟彈頭,同樣不易穿過人體,只會造成鈍器傷勢。不過若使用不當,不但會構成嚴重創傷,更可能會造成死亡。外國亦曾有不少致命個案。

逃犯條例:《英國醫學雜誌》(BMJ)2017年刊登的研究指出,橡膠子彈不應用於人群控制。(資料圖片 / Damon Pang提供圖片)

1987年到1993年的以巴衝突中,以色列武裝部隊用橡膠子彈射中巴勒斯坦人士,亦曾做成最少20人死亡,多人重傷。英國知名醫學期刊《刺針》(The Lancet)2000年刊登的文章指出,橡膠子彈的不準確性、不適當的瞄準、發射距離等已造成相當多傷亡,所以橡膠子彈不應被視為控制人群的安全方式。

《英國醫學雜誌》(BMJ)2017年刊登的研究同樣指橡膠子彈不應用於人群控制。研究分析1990年至2017年間世界各地橡膠子彈的使用情況,認為它「非致命」的講法不準確。研究人員表示,近距離射擊橡膠子彈可能造成嚴重傷害,而遠距離則容易射偏。

英國內政部亦曾指出,橡膠子彈等武器並非用於人群控制,而是控制暴力或潛在暴力的人。

逃犯條例:香港警方內部規定只可向目標的下肢發射,惟6月12日當日,有示威者被射中面部險盲,亦有橡膠子彈打中伯伯肚皮。 (資料圖片 / 陳蕾蕾攝)

催淚彈

最常見的催淚彈是CS催淚彈,亦是香港警方所使用的催淚彈。這種催淚彈內的化合物暴露在空氣約20秒後就會發揮作用,而且沒有解藥。受到刺激的人,眼、鼻及喉及皮膚等敏感部位都會「中招」,迅速出現流淚及皮膚灼痛等身體不適,有時更會使人嘔吐及劇烈疼痛。受襲者只能離開該區域,並使用無菌鹽水清洗眼睛及受影響部位。

逃犯條例:本港警方周三驅散示威者時所用的手擲式催淚彈,屬Chemring Group生產的N225式橡膠手擲式催淚彈。(Chemring Group)

理論上這種催淚彈只會造成暫時的副作用,但若中彈人者處正在進行體力勞動以及承受壓力,可能會導致他們出現嚴重呼吸困難,更嚴重會出現併發症,使用不當更會導致死亡。若兒童、老人、孕婦或患有潛在呼吸系統疾病或心臟病的人士接觸到催淚彈,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警方在「612佔領」驅散示威者時,有人逃至中信大廈內,催淚煙卻不斷湧進,有人中催淚彈後更哮喘發作。外國事例證明,向狹窄空間施放催淚氣體,是可能造成死亡。埃及警方2013年8月將催淚彈射入載滿囚犯的貨車,導致39人窒息死亡,最後四名警察控判誤殺及疏忽。

波斯灣國家巴林(Bahrain)2012年曾對抗議者廣泛使用催淚氣體,人權醫師組織(Physicians for Human Rights)報告指出,有幾名婦女及後流產,一名患有哮喘男子死亡。

示威者被者被催淚彈罐直接擊中也可能嚴重受傷。美國國家生物技術資訊中心(NCBI)2011年公布的一項研究發現,2008年至2009年的伊朗抗議活動中,催淚彈罐至少導致18宗嚴重出血和骨折,至少3宗截肢個案。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