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人大代表籲「拐騙兒童罪」最高判死刑 律師:建議提高量刑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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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李紫微透露,她在兩會中對拐騙兒童罪提出議案,希望將拐騙兒童罪最高量刑提高到死刑,或者將「拐騙罪」與「拐賣罪」合併為「拐帶罪」,以達到罪與罰統一。

她舉例,「孫海洋案的主犯連續拐走兩個孩子,因為沒有找到買賣交易證據,最後以拐騙罪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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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紫微指出,她在調研過程中發現,有些判罰案例中,有人拐騙孩童後導致孩童死亡,有人將女友的女兒拐走導致下落不明、被法院評價為「卑鄙、惡劣」,但按照現行法律只能頂格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對於該議案,周兆成、黃思敏兩位律師均認為,目前的拐騙兒童罪量刑比較低,打擊力度有待提高。但兩罪合一的可執行性比較低,可以提高拐騙罪量刑,但具體量刑標準需要科學、統籌研究制定。

拐騙女童後遺棄導致死亡被判5年 「假護士」偷嬰16年被判1年

判決書顯示,2016年7月,貴州威寧縣女子蘇某拐走親戚家7歲女童,並在親戚詢問時隱瞞情況。幾天後女童生病,蘇某將女童遺棄街頭。女童被路人發現,送回家後搶救無效死亡。最終,蘇某因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蘇某因未有效對女童醫治並將其遺棄,導致女童醫治無效死亡,賠償女童家屬6萬元。

7月14日,余華英涉嫌拐賣兒童案在貴陽市中院開庭。不少尋親者聚集在法院門口,希望能找到線索。(澎湃新聞)

裁判文書網顯示,蘇某服刑期間3次獲得表揚,被減刑9個月,已於2020年11月刑滿釋放。

2021年,湖北荊門一起判決案例顯示:2005年夏天,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的張某,與女朋友發生分手糾紛,進入學校將對方6歲的女兒拐走。2019年,張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落網,公訴機關以拐騙兒童罪提起公訴。經一審、二審審理,張某因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審判決書稱,張某出於報復心理拐騙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至今下落不明,犯罪動機卑鄙、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根據上述兩個例子,李紫微批評,「拐騙7歲女童,然後將生病的孩子丟在街頭,最後搶救無效死亡。為了報復女友,將6歲女童拐走,十幾年生死不明。因為頂格量刑就是五年,也只能判五年」,她認為,僅僅靠一個上限5年的量刑幅度,便囊括所有拐騙兒童的罪行,於理於法都缺乏合理性,很難得到公眾的認可。

雲南過往發生過拐賣兒童案件,警方找回被拐賣的女童小梓悅,當時她的頭髮已被剃光,衣服也已被換了。(資料圖片)

拐騙、拐賣不同罪?

拐賣罪指犯罪者以出賣為目的,最高可判處死刑: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拐騙最最高則僅有5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紫微介紹,在議案起草期間,她向法學人士、司法機關請教、調研,發現拐騙兒童罪早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有所體現。
「拐騙兒童和拐賣兒童,區別在於是否有主觀目的上的『出賣』,是否有行為上的控制。在犯罪實施中,兩者具有相同的罪質。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有逐步提升,對拐騙兒童罪的打擊力度卻沒有對應調整。」

李紫微介紹,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是從最初「拐賣人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升到現在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孫海洋、彭四英夫婦曾獲邀觀看《親愛的》,當日在首映時,後者表示不想再看第二次,因為趙薇的哭「那種真的是只有當媽的,才能體會得到的。」(《親愛的》劇照)

李紫微還分享了兩起案例:「山東棗莊、福建三明的兩個嬰兒,都在出生不久被人拐走,其中一個被拐走14年,另一個被拐走16年。2020年,兩名作案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和一年。其中被判一年的那個作案者,是偽裝冒充成護士將出生僅兩天的嬰兒偷走撫養。」

李紫微認為,同樣罪質的兩種罪名,在量刑上發展出了巨大差異,讓現實與最初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在陳年舊案中,他們交易的證據往往是找不到的。而在一些熟人關係的案件中,作案者相互之間的交易證據可能被毀滅,說辭可能演練過很多次,一口咬定是抱來送給熟人撫養。上邊的幾個案例,最重的判5年,最輕的只判1年。而拐賣兒童罪,起步就是5年,打擊力度是不夠的。」

律師周兆成介紹,兩個罪名的量刑設計與當時的時代背景有關。「當時拐賣行為猖獗,不為牟利的拐騙情況相對少,所以區別設立了兩個罪名,拐賣罪的懲罰標準高,拐騙罪的懲罰標準低。另外,當時確實有很多家庭出於封建傳統觀念,從拐騙、拐賣者手裡接收了孩子,如果全部按照拐賣罪量刑,打擊面太大。」

內地拐賣兒童事件頻發。(示意圖/資料圖片)

律師建議提高拐騙罪量刑

律師黃思敏認為,隨著時代發展,對拐騙罪的打擊力度還有待提升,「拐騙、拐賣,對未成年人以及原生家庭的傷害程度是同等的。有必要將犯罪行為對受害者的傷害、對社會的傷害考慮進去。」
李紫微建議,將「拐騙兒童罪」量刑調整為五年以上,有加重情節的量刑十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
加重情節包括:
(一)拐騙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騙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被拐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超過五年的;
(七)將兒童帶往境外的。
(拐騙兒童是指以收養、送養或其他目的,有拐騙、綁架、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子婆余華英一審死刑後上訴 夥同2男拐賣13名兒童 初犯賣親仔

余華英二審庭審現場。(央視影片截圖)

律師:兩罪合一難以實現 拐騙兒童罪的可行性更高

李紫微還建議,或者考慮廢除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合併為「拐帶兒童罪」,量刑達到統一尺度。但周兆成和黃思敏均認為,兩罪合一難以實現,單獨提高拐騙兒童罪的可行性更高。

黃思敏介紹,一些被拐騙的孩子被找回後,與養父母一方感情深厚,尋親者和執法者需要面對複雜現實問題,比如孩子如何處理與養父母、親生父母的感情,後續如何回歸家庭,「一些拐騙者是因為觀念落後,主觀上沒有買賣的想法,他們的惡比純粹的人販子輕微一些。難以一刀切按照很高的量刑標準去執行。」

黃思敏認為,拐騙罪量刑確實有提高的必要,但具體標準可能還有待商榷。「這個建議很有意義。可以先把可能性確定下來,再由立法部門去科學、統籌地制定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