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造假納入《紀律處分條例》處分範疇 為追究紀律責任提供依據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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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黨中央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條例》將「統計造假」納入違反黨的工作紀律有關條款。日前,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了「統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範疇的背景、有何重要意義等問題。

負責人介紹,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中央先後印發多份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防治統計造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指明了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黨中央此次修改《條例》,在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條,專門就統計造假應當受到的處分作出明確規定,極大強化了防治統計造假的制度剛性和紀律約束,為防懲統計造假問題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負責人介紹,「統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範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將依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除了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全面領導,更強化了對統計造假行為懲治的紀法銜接,為追究黨員幹部統計造假紀律責任提供直接依據,同時有利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強化對統計領域公權力行使的監督,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

「統計造假」違紀行為劃分為兩類,一是進行統計造假,二是對統計造假失察;違紀主體包括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兩類違紀行為不同情節對應的處分檔次有所不同。《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對黨員領導幹部涉及統計造假的紀律處分作出比較全面的規定,共兩款。

第一款: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款: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