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新規: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及危害不大 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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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於12月28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意見》列舉了醉駕15種情形,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罰,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的;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其他情形包括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二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的情形,《意見》也作出規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出於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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