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二審維持原判 公安部:先服刑再驅逐,其後10年內不准入境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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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籍藝人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周五(24日)上午二審公開宣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對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的原判。
吳亦凡是否要先在中國服刑?以及被驅逐出境後是否還能回到中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做出解答。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指,吳亦凡需先在中國服刑十三年,再被驅逐出境。相關法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後,須在中國服刑再被驅逐出境,「在中國犯的罪,就得在中國接受處罰。」

至於吳亦凡被驅逐出境後,是否還能再到中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稱,吳亦凡被驅逐之日起十年內不准入境。

早前報道,去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一審宣判後,吳亦凡提出上訴。

及至今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經法院審理認為,吳亦凡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機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且是首要分子,其行為又構成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併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吳亦凡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