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獵捕小熊貓金絲猴再出售 多人獲刑

撰文:林芷瑩
出版:更新:

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國家公園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宗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用於銷售,形成「獵捕-收購-運輸-銷售」完整產業鏈,且以民營動物園為產業鏈終端。

據介紹,本案案發地之一的四川省綿陽市平武縣,是大熊貓國家公園的核心區,素有「天下大熊貓第一縣」的美譽。大熊貓國家公園對於加強大熊貓及其傘護的其他物種和典型生態脆弱區整體保護,打造國家重要生態屏障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中,被告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用於銷售,已經形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獵捕-收購-運輸-銷售」完整產業鏈,且以民營動物園為鏈條終端,通過動物園收購和再次交易將野生動物「洗白」,嚴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內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統性。

本案部分被告身為動物園經營者,具有從事野生動物收購、飼養、出售、運輸等便利,其明知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卻為追求經濟利益而利用其職業便利實施非法收購、運輸野生動物犯罪,已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和從業義務,為預防其再實施此類犯罪,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禁止令」,禁止犯罪人再次從事野生動物經營。

位於四川省雅安市滎經縣的大熊貓國家公園南入口社區。(新華社)

李某華等十一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9年以來,被告李某華多次聯繫被告龍某軍獵捕野生小熊貓活體。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間,龍某軍將自己捕獲的15隻野生小熊貓活體,出售予李某華及其兒子李某秋。

李某華父子將其中14隻小熊貓運至山東萊州、江蘇南京等地,向被告劉某甲出售2隻,向其他3名動物園經營者(另案處理)共出售10隻,非法獲利29萬元(人民幣,下同)。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間,龍某軍從被告高某林處收購4隻野生小熊貓活體後,將其中1隻耳朵有缺陷的野生小熊貓放生,將3隻小熊貓運至四川省瀘定縣,出售予李某華父子及被告劉某乙,後者回程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2020年4月以來,李某華父子到四川省平武縣鎖江羌族鄉從被告馬某曹處收購金絲猴活體18隻;其中13隻,由李某華父子僱傭被告張某華、劉某乙運輸至安徽銅陵出售給經營動物園的被告徐某珍、沈某等人,非法獲利56萬元。

經鑒定,案涉小熊貓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單隻價值為4萬元;金絲猴均為川金絲猴,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單隻價值為50萬元。

雅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李某華等11人提起公訴,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華等人非法獵捕、出售、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其中李某華、李某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川金絲猴18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小熊貓18隻,野生動物價值共計972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綜合考慮李某華具有累犯、坦白等情形,李某秋具有立功等情節,李某華判囚14年,罰款50萬元;李某秋判囚8年,罰款30萬元。

馬某曹非法獵捕、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川金絲猴18隻,野生動物價值900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綜合考慮是自首等情節,馬某曹判囚11年,罰款30萬元。其他被告判囚3年至6年不等,罰款5萬元至25萬元不等。

同時,動物園經營者劉某甲、徐某珍,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5年內,禁止從事與野生動物有關的一切經營性活動。其他被告需共同賠償公益賠償金,11名被告需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