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于魯明受賄逾千萬 判監十一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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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26日報道,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法院26日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于魯明受賄一案,對于魯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于魯明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于魯明利用擔任政協北京市大興區第一屆委員會副主席,大興區衛生局局長,大興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北京市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辦理、醫院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50萬餘元。
張家口市中級法院認為,于魯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于魯明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違法所得及大部分孳息現已追繳到位,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于魯明生於1961年,曾任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市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兼),市醫療保障局局長等。
2015年11月,于魯明擔任北京市醫院管理局局長,外界一直關注他會如何推動醫改;2016年1月,他對外表示北京市將推廣「醫藥分開」改革。2018年1月,于魯明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當時和他一同履新副主席的李偉,早在2020年8月被查,後因受賄罪成被判囚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