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9月1日起解禁路邊攤 是否可隨意擺攤?違規將受怎樣處罰?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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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攤一直被視為「煙火氣」的象徵,深圳早前修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決定自9月1日起,不再全面禁止路邊攤,允許街道辦根據方便群眾、佈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檔經營場所。那麼,在深圳擺攤設點是否有位置限制?違規擺攤又將受到哪些處罰?

《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除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外,禁止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即是不可以隨意擺攤設點。

同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牆擺賣、經營的,應當符合規範。因此,只能在街道辦事處按照方便群眾、佈局合理、監管有序原則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

那麼違規擺攤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據了解,違反《條例》規定在街道辦事處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外亂擺賣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佔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人民幣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違法堆放、擺賣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而若商場、門店等違規外擺,將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人民幣以上五千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併處沒收違法擺賣、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