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取消罪犯子女考公務員限制惹議?專家建議依罪名崗位決定
針對近期中國網絡熱議是否應該取消罪犯子女參加公務員考試,專家建議應該分崗位罪名決定是否限制。
中國全國「兩會」舉行之際,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建議消除對罪犯子女參加公務員考試的限制。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會副監事長朱徵夫也提出,希望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
據《法治日報》星期四(3月9日)報道,多名受訪專家認為,在政審環節將父母是否有過犯罪記錄視為一項重要考核標準,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罪行自負」原則,不應「一刀切」,可探索逐步放鬆限制,根據崗位情況適當對標準進行調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張龑建議,相關行政立法根據犯罪類型(輕罪重罪)、招聘崗位(如涉密崗位、公安機關等)、限制時間(終身不予錄用、幾年限制或考察期)等分類進行討論。在審查啓動上,可根據招聘崗位有所區分。
他也建議,在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涉及國家或社會重大利益等特殊領域,需要審查。如果是普通崗位,不涉及對於國家利益的潛在危害,也不涉及可能危害國家公信力的情形,則無須設置相關審查。
針對限制子女考公含有增加犯罪成本的目的,陳猛說,雖然增加犯罪成本對抑制和震懾犯罪有一定作用,但一味地強調重刑主義不僅不能起到一般的預防犯罪作用,反而破壞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至於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的正面效果,張龑認為,可以為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確保公務員隊伍的先進性與純潔性,通過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等政策,將可能被家庭關係裹挾而存在犯罪風險的人員提前排除出公務員隊伍。對於預防公職人員腐敗、以權謀私等犯罪行為有著積極意義。
但是目前的規定讓一些父母因擔心累及子女前程而畏手畏腳。據公開報道,有遭受家暴的婦女,因擔心報警或維權會給丈夫留案底,進而影響子女就業,因此選擇隱忍。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認為,以醉駕為例,醉駕人員通常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而犯罪記錄又嚴重影響前科人員的就業、生活甚至其子女前途,一些前科人員甚至「破罐破摔」重新犯罪,進而引發諸多社會問題。
陳猛介紹說,《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僅對報考機要、國家安全等涉密職位人員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作了比較籠統的要求,從現實情況來看,公務員、事業單位、國企等相關機構在招聘中進行政審時,對於直系親屬有過犯罪記錄的人員,通常是一律不予錄用,顯然已經超出了該辦法的要求,無法律依據。
目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定,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內外從事顛覆中國政權活動的不予錄用。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則規定,家庭成員有八大罪及危害國家安全、涉黑等犯罪情形的,其本人不得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