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新型政商關係:允公職人員赴商會活動 禁對民企「懶散拖」

撰文:陳進安
出版:更新:

2019年,四川成都市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商交往行為推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以推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對政商的交往行為進行了規範。其明確政商交往過程中,公職人員十項可開展的交往行為,以及八項不應有的交往行為。例如,公職人員可參加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各類公開商務活動,但不越紀、不觸法、不謀私,不能在服務企業中推諉扯皮、不作為及「懶散拖」,對民營企業執法簡單粗暴、搞「一刀切」等等。

根據 《意見》,公職人員可在依規依紀依法的前提下與民營企業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正常接觸、陽光交往,為推動民營企業發展積極作為、靠前服務、排憂解難。十項可開展的交往行為包括:為了解行業發展狀況、聽取訴求反映和意見建議、增進友誼,參加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座談會、茶話會、年會等各類公開商務活動;為推動企業或者行業高質量發展,參加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外出考察調研、產品推介等活動,按公務外出相關製度規定執行;組織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旨在推廣企業產品的商貿交流和專題調研活動;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組織以商招商、商會招商、回歸招商等重大招商活動。

還有因公務需要,黨政機關邀請民營企業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到單位洽談工作、辦理業務、座談交流等,參照公務接待有關規定提供工作用餐;組織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人員參加產業提升、人才培養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等培訓活動,參照培訓有關管理辦法執行;為解決民營企業困難,可提供上門服務、政策宣講、業務知識解讀或者開展調研,確因工作需要,可在企業按工作餐標準用餐;參加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邀請業內專家、行業代表、重要客商來蓉洽談交流的陪同接待類活動。

《意見》明確公職人員可參加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座談會、茶話會、年會等各類公開商務活動。(VCG)

值得一提的是,與港澳台和海外企業界人士交往中,確因禮節禮儀需要贈送禮品的,要堅持厲行節約原則,有條件的定量購買贈送能夠代表成都地方特色形象的禮節性禮品,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在此活動中,公職人員接受的禮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意見》鼓勵開展的行為,還包含其他符合規定的政商交往行為。

而八項不應有的交往行為,則包括:公職人員在與民營企業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交往中,要嚴格遵守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不越紀、不觸法、不謀私;不得濫用職權干預和插手企業招投標、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漠視企業正當訴求、無視企業困難,在服務企業中推諉扯皮、不作為及「懶散拖」,對民營企業執法簡單粗暴、搞「一刀切」,以及對企業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募捐、頻繁和多頭執法等乾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行為;「新官不理舊事」,因政府換屆、領導幹部崗位調整和管理體制調整等原因,擅自改變或不認可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

同時,不得在市場准入、招商引資、項目審批、市場監管、證照辦理、政府採購、國有產權交易、質量認證、金融貸款、稅收徵管、財政補貼、審計結算、資金撥付、案件辦理等方面人為設置障礙或濫用自由裁量權,甚至故意刁難、「吃拿卡要」;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個人財產;違規收受高檔菸酒、珍稀藥材等名貴特產類禮品,以及禮金、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違規接受宴請、旅遊等,參與賭博、借賭斂財,搞以權謀私、利益輸送;默許、縱容、包庇特定關係人違規從民營企業謀取利益,以及與企業開展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或不正當競爭的經營活動。

公職人員不得違規收受高檔酒類等名貴特產類禮品。(VCG)

此外,《意見》明確,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要把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納入重點工作安排,切實擔負起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政治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要加強對重商、尊商、親商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位。以及要搭建溝通平台,細化落實黨政領導幹部聯繫重點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制度,幫助企業排憂解難。邀請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擔任特約監察員、參加聽證會和論證會、參與涉企政策意見徵求和政策評估等,加強政企溝通聯繫,助推企業發展。

還有設立「成都市服務民營企業監督舉報專區」,對民營企業維權舉報集中受理、限時辦結並及時反饋。嚴肅查處推進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中作風不實、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