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贓款轉移海外兼庭審全面翻供 山東原地礦局長鄭金蘭判死緩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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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周三),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原常委、山東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局長鄭金蘭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鄭金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凍結、退繳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及孳息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指,鄭金蘭在庭審中全面翻供,且大部分贓款轉移海外,尚未退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鄭金蘭利用擔任濰坊市委副書記,山東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廠房搬遷、礦權轉讓、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近1億1千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鄭金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鄭金蘭到案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賠部分贓款,但庭審中全面翻供,且大部分贓款轉移海外,尚未退繳,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