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部原黨委委員劉彥平受賄案一審 當庭認罪擇期宣判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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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1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劉彥平受賄一案。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彥平利用擔任公安部警衛局副局長、政委、局長,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安全部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組組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十九屆中央第五輪巡視第十四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工作安排、車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4億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劉彥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彥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彥平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劉彥平1955年8月出生,河北豐南人,曾任公安部警衞局局長、副部長。劉彥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今年3月落馬,今年9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彥平作出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