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被殺案二審宣判 法院維持對男友死刑原判
「南京女大學生李倩月遇害案」今日(20日)二審宣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對李倩月男友洪嶠的死刑,以及對張晨光、曹澤青等人的死緩原判。
今年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宣判後,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8月26日,此案二審開庭。庭審現場,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患有精神疾病,法院當庭駁回其精神鑒定要求。一審期間,洪嶠的辯護人就曾提出「洪嶠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應對其做精神病鑒定」的相關辯護意見,但法院沒有予以採納。另兩名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二審時承認所有罪行,並指出皆受洪嶠指使,提出一審量刑過重,希望二審可以從輕判罰。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並製定作案計劃。
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
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是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係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
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