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18歲女自殺|江玉歡:立法禁網暴 母冀中港司法互助還公道

撰文:梁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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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18歲女子「奈奈」上月26日疑似因為跨境網絡欺凌而在天水圍家中高處墮下,其母親希望香港和內地警方能合作追查事件經過,並啟動兩地司法互助,以法律制裁網絡欺凌者,還女兒公道。
《香港01》就「跨境網絡欺凌」和「兩地司法互助」訪問香港立法會議員、事務律師江玉歡,她表示,對奈奈自殺感到非常難過,希望她的家人安好。不過,她也直言,自己也想幫到奈奈,但是政府未立法禁止網絡欺凌,在刑事訴訟上非常難還她公道,香港沒有相關法律,更不太可能啟動香港和内地的司法互助。她希望,政府馬上立法禁止網絡欺凌,還奈奈公道。

被診斷患有輕度抑鬱症的「奈奈」,從小有輕微自閉症,一群自稱「廁妹」在內地網絡影片平台「B站」網暴她,最終「奈奈」在網上直播輕生。

江玉歡稱,目前本港並沒有專門處理或規管網絡欺凌的法例, 香港警方不能向內地提出調查取證等司法互助請求,建議香港政府首先立法禁止網絡欺凌,以保護像「奈奈」精神上無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士,因為這些人士通常容易成為網絡欺凌的對象,並在民事法上立法讓被網絡欺凌者可得到民事補救。

「奈奈」母親雷母透露,元朗區議會主席、律師沈豪傑跟她透露,現時香港雖沒有跟網暴相關的法律,但是可以用其他的法律去起訴。目前香港警方已經把奈奈的電腦帶走,準備進一步調查。

她透露,自己預計12日返回深圳,會再諮詢律師能不能在內地立案。對於網暴法立法,雷母表示,她擔心自己等不到那個時候,她希望在立法的同時,也能夠由香港和內地警方協力處理奈奈的案子

在普通法中,香港民事法可以侵權法索賠,受害人家屬根據網絡欺凌的情況,以侵權法中的「滋擾」、「誹謗」、「恐嚇」、「侵犯私隱」尋求民事救濟。「奈奈」的家人可以侵擾損害賠償申索,不過因為民事訴訟可能需要投放相當多的時間和金錢,並要提出充分證據說服法庭,對「奈奈」家人來說是一個漫長的「公道路」。倘若被判敗訴的話,更可能需要承擔對方巨額的訴訟費用。因此,江玉歡認為「奈奈」家人在民事申索還「奈奈」公道是一個非常大的考驗。

目前香港並無針對網絡欺凌的特定刑事罪行,據香港現行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保安局2021年9月15日曾表示,任何欺凌活動,無論是發生在網上與否,如果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關法例規管。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於網上發表不當言論可能觸犯不同的罪行,例如刑事恐嚇或勒索等,互聯網的世界並非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

不過,江玉歡認為刑事罪「恐嚇」並不能完全規管網絡欺凌。沒有針對網絡欺凌的刑事法律,香港警方和律政司也不能有充份的法律依據律網絡欺凌者。她建議政府應該馬上參考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包括新加坡、英國、美國,以法律禁止網絡欺凌。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在2022年7月6日在香港立法會會議廳舉行的問答會議上發表講話。(Getty Images)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2022年6月1日曾經表示,在數碼化的年代,互聯網使用者愈趨年輕化。隨兒童及青少年的網上活動(包括學習、社交及娛樂)增加,他們有更大機會暴露在不同的網絡危機當中,例如網絡欺凌、性騷擾、接觸不當內容等,因此,網絡安全教育對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十分重要。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正就電腦網絡罪行這個課題展開研究,包括檢討現有法例和其他相關措施和探討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發展。保安局會密切留意法改會的研究進展及建議,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就網上不當內容規管的發展。

針對網絡欺凌的刑事法律,江玉歡認為香港保安局應該立法監管網絡欺凌者、電訊服務提供者。她同時主張,電訊服務提供者應該保護公民自由並依法監控電訊服務的聊天記錄,防止網路成為欺凌者的「樂團」,特別要保護那些未成年人士和精神上無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士。

她強調,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令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士上網課,在互聯網的世界成長,立法禁止網絡欺凌刻不容緩。她提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是能做事,做成事的局長,希望他能和律政司溝通立法,讓香港不會有下一個被網暴致死的「奈奈」。「這樣奈奈才能沉怨得雪,不會白白枉死」她說。

法改會電腦網絡的罪行應包網絡欺凌?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於2022年7月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就法律改革提出初步建議,以應對資訊科技、電腦和互聯網方面迅速發展對保障個人權利所帶來的挑戰,以及其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處理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分別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江玉歡認為法改會展開研究的電腦網絡罪行並不針對網絡欺凌的特定刑事罪行,希望保安局馬上立法禁止網絡欺凌,期望「以結果為目標」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能在一年內通過禁止網絡欺凌的立法工作。

2022 年 1 月 24 日在香港法律年度開幕典禮後,正義女神鵰像矗立在終審法院之上。(Getty Images)

兩地司法互助難,内地刑事民事案投放時間金錢多

《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刑法方面,內地及香港則仍未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民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第一條提到,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賠償的生效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亦適用本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同時,《解釋》第五條提到,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這意味一旦檢察機關立案、內地法院的判決亦有利於「奈奈」近親屬,他有權請求侵權人(網絡欺凌者)承擔侵權責任並作相關民事補救。不過,江玉歡也指,在內地刑事訴訟的定罪門檻非常高,網絡欺凌法律定義和相關法律不明確,要定罪並不容易。

同時,民事訴訟可能需要投放相當多的時間和金錢,「奈奈」近親屬請律師和蒐集證據都會給家人非常大的壓力。她建議,香港應該通過將網絡欺凌列作特定刑事罪行,這樣才能保障被網絡欺凌的香港市民,才可能再說兩地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兩地互助有爭議,誰保證自己孩子不會被跨境網暴?

有意見擔心為「奈奈」啟動兩地司法互助,可能爆發2019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所導致的兩地法律爭議。江玉歡表示理解當中的爭議,但是她認為,不可能因為有爭議而不去解決跨境的法律問題,因為在疫情下更多人把時間放在網上,而智能手機和電腦成為很多年輕人的隨身物品,在沒有健全的相關法律保護下,網絡欺凌可能只會更多。

佛羅里達大西洋大學犯罪學與刑法教授薩米爾·欣杜賈(Sameer Hinduja)和威斯康星大學水清分校刑法教授賈斯汀·帕慶(‪Justin Patchin‬)2010年就在文章《欺凌、網絡欺凌和自殺》(Bullying, cyberbullying, and suicide)中表示,父母經常聲稱他們沒有必要的技能來監督他們孩子的網上活動,而教師往往不願意處理學校環境以外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希望看到明確的證據,證明網絡欺凌對個人構成重大威脅,方制定反對網絡欺凌的法律。

保護公民免受欺凌是大多數政府的首要任務。跨境網絡欺凌是一個難解的問題,欺凌者網暴空間大,也有匿名即時和持續產生、操縱、傳播內容的能力。而疫情和網絡讓家長、監護人、老師、學校不可能每分每秒都能保護未成年人。而誰能保證自己的學生、自己的孩子不成為跨境網暴的受害者?

攝影師的兒於2020 年11月13日在英國倫敦的臥室裏玩在線電腦遊戲。(Getty Images)

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聯合國負責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2019年9月4日曾經發布的一項調查中,30個國家的三分之一的年輕人表示,他們是網絡欺凌的受害者,五分之一的人報告說,由於網絡欺凌和暴力,他們曾經逃學。社交網絡成為網絡欺凌最常見的地方,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曾呼籲,實施保護兒童和青少年免受網絡欺凌的政策。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王博士(Rebecca Ong)指出,網絡欺凌是反社會行為,也是社會問題。目前(香港)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只是努力擴大其應用範圍,不是為了解決新數字時代的社會問題,沒有為受害者提供必要保護。年輕人和弱勢群體需要有關當局採取更多的應對措施和保護。

她說,刑事法律可能是解決網絡欺凌者和受害者之間權力不平衡的工具,但最好辦法還在教育系統和學校要培養家長和監護人的意識,認識、識別和管控潛在的網絡欺凌行為。

多個普通法地區已有應對網絡欺凌行為的措施: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在尊重他人權利如私隱權的前提下,表達自由可受某些限制。然而,該等限制必須有法律基礎,以合法目的為理據,並且相關的限制與所保障的權利是合符比例的。香港立法對網絡欺凌行為作出檢控,並不違反香港有關人權法律、海外多個普通法地區已經立法禁止網絡欺凌。

澳洲方面,2021年6月通過的《網絡安全法》(the Online Safety Act)規定,媒體平台和其他網站有義務在24小時內刪除 「虐待或欺凌」內容,否則將面臨個人最高11.1萬澳元、公司最高55.5萬澳元的罰款。

新西蘭在2015年引入「發布電子信息內容以傷害他人」的罪行,將發表引致嚴重情緒困擾的網上內容列為刑事罪行。新西蘭在2015年制定《有害電子信息法》(Harmful Digital Communications Act),在此之前是引用不同法例的相關條文對網絡欺凌行為作出檢控。新西蘭國會在2015年以大比數通過《有害電子信息法》。該法例將網絡欺凌列作特定刑事罪行、為受影響的受害人提供廣泛的民事補救措施,並設立核准機構,負責處理、調解及解決投訴個案。

在《有害電子信息法》制定前,當地根據《1961年刑事罪行法》、《1981 年簡易程序治罪法》、《1997年騷擾行為法》或《2011年電子通訊法》檢控涉及威脅或恐嚇的網絡欺凌行為。

《有害電子信息法》自2015年實施以來,新西蘭有意見表示憂慮該法例或會窒礙表達自由。然而,新西蘭人權委員會(New Zeal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36 表示信納該法例載有保障條文,可確保各項權利之間的平衡。例如,《有害電子信息法》明文規定法庭及Netsafe的行動須符合《1990年新西蘭人權法案法》(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所規定的權利及自由。此外,該法例亦訂有較高的法律門檻,確保法庭的補救措施及/或定罪判決只涵蓋較嚴重個案。

《有害電子信息法》並無明文規管在新西蘭境外干犯的罪行。若涉事內容源自海外網站,但可在新西蘭取覧,這或會對新西蘭當地法庭及執法機關帶來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根據《有害電子信息法》,法庭可宣布某項信息違反通訊原則。據新西蘭政府表示,即使法庭所作的宣布並無強制效力,但對於在新西蘭司法管轄權以外運作的互聯網中介公司,相關宣布仍然具有重大勸阻效用。

2021年9月11日,人們在北京的一個遊戲機中心裏玩在線電子遊戲。(Getty Images)

新加坡在2014年11月制定《防止騷擾法》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針對網上和現實世界的騷擾行為,並就此訂立刑事判罰及民事補救措施。 在此之前, 根據《雜 罪(公共秩序與騷擾)法》, 騷擾行為在新加坡已屬罪行, 但該法令並無列明是否涵蓋網上騷擾行為。《防止騷擾法》的制定,亦是為了回應當地就騷擾受害人是否獲得足夠補救的關注,並賦予網絡欺凌受害人尋求民事補救的權利 。

律政部在2019年建議進一步修訂 《防止騷擾法》,擴大網絡欺凌受害人的申訴範圍;及成立專門的防止騷擾仲裁庭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Court),以加快處理申訴申請 。 修訂法案獲國會通過,並於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在《防止騷擾法》制定成為法例前,有意見關注到該法例是否適用於新加坡境外的網絡欺凌行為。根據《防止騷擾法》第17(6)節,如受害人身處新加坡,則新加坡法庭對境外干犯的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可審理有關案件,及發出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因此,《防止騷擾法》能夠涵蓋境外罪行,處理海外起底行為。與其他海外地方的情況相似,如互聯網中介在境外運作,或會對新加坡的執法構成困難。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議員林新強接受《香港01》訪問說:「我強烈譴責一切形式的欺凌行為。然而,一個人自殺有許多複雜的原因。 在沒有充分和真正了解這一悲慘事件背景的情況下,我不適合對這一具體案例進行評論。」

《香港01》曾經聯繫前保安局局長、香港立法會議員黎棟國。黎棟國稱,「不清楚那個個案,不評論了」。而前保安局局長、立法會議員、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有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資格的容海恩沒有接受訪問。截稿前, 保安局、教育局、 立法會多位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尚未就報道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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