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航MU5735空難|賠償限額低備受詬病 專家籲提高標準至100萬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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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東航MU5735航班在廣西梧州墜毀,機上132人至今傷亡未明,當局在事故現場附近地毯式搜索,至昨日(23日) 尋回失事客機其中一個黑盒。
除了搜救行動和相關調查工作,事故善後和理賠同樣是公眾關注的焦點之一。根據民航總局在2006年發布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明確,若旅客因乘坐民航客機意外受傷或死亡,每人最高可獲賠40萬元(人民幣,下同)。但有專家呼籲,40萬賠償限額至少應提升至100萬。

《中國慈善家》報道,一般情況下,空難遇難者家屬及受傷乘客可獲賠償分為兩部分,包括航空公司以及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賠償。按照法律規定,航空公司對於航空運輸中發生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是法定責任保險,不需要乘客額外購買,購票成功即生效。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明確,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0萬元;此外,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000元;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

若航空公司配置「旅客法定責任保險」,後續航空公司就可以將賠償責任轉嫁保險公司。除此之外,航空意外險是空難罹難者家屬及受傷乘客獲得賠償的主要途徑。乘客在第三平台購票時,可自行選擇是否購買。

東方航空註冊號為B-1791的客機在廣西梧州墜毀。(視覺中國)

8年前,馬航MH370在飛行期間失聯,部分家屬至今拒絕接受賠償。馬航事故家屬的代理律師張起淮表示,本次東航墜機事件與馬航事故不同,後者涉及國際因素,情況更為複雜,至今仍未知失聯原因,責任問題不明確,導致家屬維權難。

他認為,這次的空難事故,家屬維權難度應該不大,但也不能排除雙方對賠償金額的分歧過大而訴諸法律的可能性。根據中國法律對管轄權的規定,家屬可以在起飛地昆明市、目的地廣州市、出事地梧州市,或東方航空公司所在地提起訴訟。若事故原因確定是飛機故障或機械問題,波音公司或成為被告,家屬可到美國起訴。

民航總局在2006年發布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明確,若旅客因乘坐民航客機意外受傷或死亡,每人最高可獲賠40萬元。在上述標準發布前,中國的空難賠償最高限額為7萬元。

距離明確「40萬元責任限額賠償」的16年間,居民收入水平已得到大幅提高,輿論普遍認為此金額已不合時宜。 同時,此前發生的幾宗空難事故中,賠償標準都遠超於40萬。以2010年的伊春空難為例,共造成44人遇難、52人受傷,人均賠償上限達到95萬元。

張起淮認為,40萬賠償限額至少應提升至100萬。(藍鵬快訊)

早在2012年,由北京市法學會牽頭,航空法學研究會組織多名法律專家圍繞空難賠償問題進行研討,建議修改《民用航空法》,廢除《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專家提出,從保護旅客利益而言,現行航空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和不足,其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賠償數額顯著過低,二是賠償數額長期保持不變。

目前,空難事故的賠償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傷害賠償的相關內容和相關標準,根據遇難者長期居住地上一年度的人均生活水平作為基數作出賠償,按照「同機同命」的原則,即以住最富、生活水平最高地方乘客為參考,算出最終的賠償數額。

張起淮指出,40萬元的賠償限額至今沒有提高,也沒有被廢止,但空難事故已不再按此標準執行,「如果按這一標準執行,還不如一個地面交通事故的賠償」,建議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至少應該提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