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儲戶2.5億存款不翼而飛 高管判無期徒刑銀行免責惹議

撰文:蔡苡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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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逾2.5億元存款遭銀行高管暗箱轉走,去年11月該銀行主管一審獲判無期徒刑,但日前內媒《華夏時報》報道,該案件的儲戶卻陷入難以追責,血本無歸的境地。

《華夏時報》指出,儲戶反應在工商銀行現場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後,一審法院雖認定銀行高管梁建紅對儲戶實施盜竊行為,但銀行卻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儲戶恐怕難以追責。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不願就此事受訪。

2019年5月21日,一位名叫時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她表示,自己是工行南寧分行高管梁建紅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紅的授意下多次偽造大額存單,用以調換儲戶真實存單,然後將儲戶的錢悄悄轉走。據了解,梁建紅擔任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負責在南寧市的個人類業務,包括儲蓄存款、理財和個人貸款等。隔日,梁建紅被警方抓獲,並被工行解聘。

《華夏時報》報道,3月11日李思、張珊等多位受害者在透露,他們通過梁建紅辦理高息大額存單業務,損失慘重。李思表示,從2018年12月中旬起,她自北京遠赴南寧,通過梁建紅辦理4筆大額存單業務,共計投入本金超過1000萬元。張珊則是通過梁建紅分三筆辦理共計200多萬元大額存單業務。

受害者提供封存有大額存單的信封。(華夏時報)

去(2021)年11月19日,南寧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梁建紅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李思等受害者告訴記者,一審宣判後,梁建紅隨即提起上訴,目前二審仍在審理當中。

職務侵佔罪還是竊盜罪?

《華夏時報》指出,此案最具爭議的一點在於,案涉2.53億元的大額存單款究竟是職務侵佔還是盜竊?如果定性職務侵佔,作為受害人的銀行就該賠償儲戶的損失;如果定性盜竊,意味著儲戶大白天在銀行被偷,銀行免責。

梁建紅於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時,一開始的罪名是涉嫌犯職務侵佔罪。但在起訴階段罪名變更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受害者指出,他們認為梁建紅的行為是職務侵佔行為。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們通過轉帳的方式辦理大額存單後,存單裡的錢基本都是當天被直接轉至梁建紅安排的賬戶。大額存單裡的錢轉到他人賬戶有著種種限制,梁建紅難以單獨實現所謂的盜竊行為。

一審判決書顯示,有受害者的訴訟代理人認為,盜竊罪的犯罪特徵是秘密竊取,但從梁建紅整個犯罪過程來看,沒有秘密竊取這一特徵,無論是存單封存被調包、拿儲戶身份證、取款等都是梁建紅利用其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實施。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就不可能出現存單被盜的後果,因此應定性為職務侵佔罪。

一審法院則認為,在盜竊過程中,梁建紅以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的身份為掩護,並支付約定的回報及部分被害人存單到期後通過其銀行賬戶將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誤以為存單款還處於被害人掌控中,真實目的是為了盜取被害人後續存單款。

法院提到,梁建紅雖具有銀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無法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假手段從銀行賬戶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單款,才通過前述方式完成對被害人存單款的非法佔有,其行為並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特徵。不過該判決引發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據受害者反映和判決書證實,2018年12月7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市東葛東支行,一名儲戶曾拿著經梁建紅替換的假存單來辦業務,被櫃員識破系偽造後當場報警。然而,這起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梁建紅得以繼續作案半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