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拍檔內地男主播「直播帶貨」 僅賣出6瓶洗髮水經紀公司捱告
上海寶山區法院近日審理一宗與「直播帶貨」有關的糾紛案,某護膚品公司與某經紀公司簽訂協議,香港知名導演王晶與廣東省一名擁有千萬粉絲的網絡男主播拍擋,收取約8.2萬元的服務費後合作進行「直播帶貨」,推廣一款具護膚功效的洗髮水。
惟該款洗髮水最終銷售額僅得6瓶,並且王晶沒有出鏡。某護膚品公司事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院認定被告未完全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履約行為存在瑕疵,構成違約,應向原告退還部分服務費作為賠償,酌定金額共計約3.5萬元。
《新民晚報》報道,在2020年7月,某護膚品公司(甲方)與某經紀公司(乙方)簽訂,乙方擬安排昵稱為「廣東雨神」的網絡男主播,與王晶拍擋一同在網絡直播平台上舉辦活動,故委托乙方通過該場活動推廣甲方指定的商品。另外一份協議則提到,甲方按約支付82820元推廣服務費中,其中53000元為網絡主播所屬網絡直播平台收取。
該場活動在7月時舉行,屬於該款洗髮水的時段則為凌晨零時7分左右開始。不過,王晶當時並未出鏡,而上述產品最終的銷售額僅為6瓶,共計約800元。
護膚品公司認為,經紀公司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協議約定的事項轉委托給第三方。同時,上述產品推廣時段未有事先溝通,也未安排王晶出鏡,導致產品銷售量僅為6瓶,與所支付的推廣費相去甚遠,未達到簽約目的,造成經濟損失。
對於王晶沒出鏡的問題,經紀公司辯解稱雙方僅約定王晶為拍檔,即為團隊組成人員,只要參與相關的工作即可,並非必須出鏡。同列被告的網絡直播平台亦表示,王晶作為拍檔,已有允許活動使用其肖像作為宣傳,並且在直播前數天有拍攝影片造勢。此外,如果王晶有直接介紹產品會違反規則,產生其為代言人的誤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經紀公司另外與網絡直播平台簽訂的協議並無問題。此外,經紀公司與護膚品公司簽訂的協議中,未有約定產品銷售額,且產品的銷量與產品本身的市場知曉度、認可度及產品質量有較大關係,不認可經紀公司的銷售額過低本身即構成違約的主張。
不過,法院同時指出,經紀公司在履行協議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銷售時段安排在凌晨時份,有悖於消費者的購物習慣,安排存在瑕疵。此外,王晶作為公眾人物,具有宣傳和推廣效應,其出鏡能吸引更多人氣、更有利於實現護膚品公司對於協議的目的。
法院認定,經紀公司未完全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履約行為存在瑕疵,構成違約。綜合全案實際情況,經紀公司應向護膚品公司賠償服務費損失2.5萬元,以及其他各項訴訟費用共計約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