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內地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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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網站周五(19日)發布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提到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高校辦學部門舉辦非學歷教育項目均須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開展。除保密情形外,經審批通過的項目要依法依規進行信息公開;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高校應嚴格規範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託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確。

另外,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完善本地區高校非學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辦學質量抽查和評估機制,強化指導和監管。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高校非學歷教育辦學過程中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其中,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高校,或不具備教學條件、辦學投入不足、教學質量低下的高校,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應公開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對弄虛作假,矇騙學員,借辦學之名營私牟利的,應責令高校立即整改,退還所收費用,並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