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迪涉嫖|媒體、網絡口誅筆伐太過火? 胡錫進:避免過猶不及
鋼琴家李雲迪涉嫌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拘。官方及官媒的多次表態、「割蓆」亦引發軒然大波。《環球時報》總編輯胡錫進今日(23日)發文表示,李雲迪無疑做錯了,但所有反應疊加在一起,應該展現恰當感,要避免在任何方向上過猶不及。
李雲迪涉嫌嫖娼一事曝光後,不僅中國音樂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中國演出協會亦要求對其進行「從業抵制」。與此同時,李雲迪代言的多個品牌還掀起「割蓆」潮,網絡輿論「口誅筆伐」。
對此,胡錫進在微博發文指,「把事情加在一起,老胡又覺得哪個地方有點不合適。」胡錫進指,李雲迪因嫖娼受到行拘處罰,後來的情況像是他被「掛著牌子在互聯網上遊街」了,互聯網上又有人反過來問:「這是不是有點過了?」
胡錫進稱,李雲迪無疑做錯了,而且違法了。但李雲迪畢竟不是吳亦凡,其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是相對較輕的。每個人都有直抒胸臆對他進行斥責的權利,與此同時,所有反應疊加在一起,應該展現的是社會對他處理與法律和道德相適配的恰當感。
胡錫進表示,社會需要方向明確、規則清楚、底線堅決,同時內部空間充足,除了正確和正義,嚴肅和嚴厲,還要有善意和耐心,鼓勵治病救人。「我希望互聯網能夠彰顯懲惡揚善的愛憎分明,也要展現道義的豐富性,避免在任何方向上過猶不及。」
此外,官媒《中國慈善家》雜誌亦發文質疑,滿足公眾知情權就要犧牲個人隱私權嗎?對於中國演出協會將李雲迪涉嫌嫖娼一事公開發布公告,文章指,嫖娼行為屬於個人隱私,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無可厚非,但行業協會無權將這種涉及個人隱私的嫖娼行為公之於眾。
文章又指,演藝明星、公知網紅、體育明星等社會知名人士屬於「自願的公眾人物」,對一定範圍內特別是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事件中的形象和言行的隱私侵害負有容忍的義務,以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但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絕非意味著權利的剝奪,公民行使監督權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文章表示,北京朝陽警方的通報中只是提到「李某迪(男,39歲)」,並未洩露具體名字、職業、單位信息,那麽網絡媒體和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又是如何得知39歲的李某迪就是鋼琴家李雲迪,並在次日一早就發布公告抵制?最讓人擔心的一種情形是,信息源頭來自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如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韓旭教授所說,「如果我們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能牢固樹立『人權保障』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國家永遠不可能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