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漢十級暴風天氣出行遭樹砸殘 起訴綠化部門獲賠370餘萬元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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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名男子在十級暴風天氣出行,不幸遭路邊樹木擊倒,導致身體部分功能重度障礙,需要完全依賴護理。事發後,男子將當地綠化事務中心告上法庭,並最終獲賠370餘萬元(人民幣,下同)。
據《上海法治報》消息,河北男子楊先生在十級暴風天氣中,騎單車出行,行至某路段時,被一棵突然倒下的綠化樹擊中,隨即倒地昏迷。有市民發現後,楊先生被送往醫院搶救。
在之後的一年中,楊先生先後被送往多間醫院進行救治,花費過百萬元。經過司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他身體的部分功能重度障礙,達到一級殘疾,需要完全依賴護理。楊先生遂將當地的綠化事務服務中心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合共430萬元。
對此,綠化事務中心就表示,作為主管城市綠化的政府職能部門,已盡到養護服務,樹木傾倒由極端惡劣天氣造成,屬於不可抗力。而楊先生在氣象部門已對天氣進行預報的情況下,沒有躲避,徑行騎車上路,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楊先生則認為,綠化事務中心作為涉案樹木的管理者,不但有對樹木修剪管理的職責,還應能預見本地春季大風可能導致風險,啟動應急預案,避免造成損害;暴風存在只是局部區域,騎行路段沒有十級風暴;楊先生家屬事後來到事發現場,對周邊樹木進行勘察,發現這條路上僅這一棵大樹傾倒,經過清理後,現場留下傾倒的樹根,但是樹根部沒有根系,僅是一灘泥土,楊先生認為,這足以證明樹木管理不到位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經過一審後認為,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對路旁樹木疏於管理造成原告受傷,判賠各類費用共370餘萬元。
綠化事務中心雖有提出上訴,但法院在二審中,依舊依據《民法典》相關法力,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