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擬加強規範「直播帶貨」 對主播及商家將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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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18日),商務部發布通知,就《直播電子商務平台管理與服務規範》(下簡稱《規範》)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規範》提出,直播平台應建立直播主體的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並要求平台對打賞主播的行為進行規範,對主播賬號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主播等信用評價體系。
《規範》認為,隨著視頻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廣泛應用,商家逐漸通過直播與消費者進行實時互動,直播日益成為電子商務的一種重要方式。《規範》對商家和直播主體入駐及退出、產品和服務信息審核等要求,還強調了數據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實性。
《規範》指出,直播營銷活動應合法合規,不應有虛假或誇大宣傳、虛假交易等不當行為;應建立主播等直播營銷人員的真實身份動態核驗機制,並對直播間進行動態管理,對直播間的營銷互動內容進行審核或巡檢;當直播主體存在虛假宣傳、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偽造產品的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假冒商標專利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時,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對直播主體實施相應的處罰。
《規範》稱,直播平台應建立直播主體的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並要求平台對打賞主播的行為進行規範,對主播賬號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主播等信用評價體系。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應採取適宜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保障合理時間段內直播營銷數據的真實性等。同時,還應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相關機制。
不過,《規範》就提及,本標準不適用於跨境直播電子商務平台,也不適用於金融、醫療、新聞、文化等特殊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