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範人臉識別應用 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強制居民「刷臉」出入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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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屬侵權行為。

旅客在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利用人臉識別驗證過檢。(中新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介紹,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日益凸顯,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他舉例,有物業管理公司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部分線上平台或者應用程式強制索取用戶的人臉信息等,令民眾因信息洩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亟待規制。

楊萬明指出,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採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

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必須依法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只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才有合法性基礎。

他介紹,《規定》中亦有針對物業服務、格式條款效力、違約責任承擔等角度作出規定。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徵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於不同意者,物業管理公司應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可將人臉識別當作唯一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杭州師範大學學生利用人臉識別就餐購物。(中新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表示,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並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有關行為違反「告知同意」原則,群眾質疑聲較大,「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

據了解,有五類情形可以使用人臉識別,包括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信息;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