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馬拉松|中紀委強調必須徹查 律師:組織方或涉多項犯罪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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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周日(23日)就「甘肅山地馬拉松事故21人遇難」發表評論文章指出,事件具體原因和相關責任必須徹查,給遇難者和公眾一個交代。同時,就此失去的21條鮮活生命,也必須引起方方面面足夠的警示。
知名律師、北京理工大學徐昕教授表示,雖然有人認為悲劇應歸咎於極端天氣,但主辦方承辦方有重大責任,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中紀委文章指出,一些賽事往往只盯著經濟效益,不願意在服務和安全上多投入。有的承辦企業根本不具備組織高風險體育賽事的資格和能力,只重視設置高額獎金等獎項吸引選手參賽,急功近利。一些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在指導與監督上不想管或不會管,有的甚至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極易導致發生安全事故。

知名律師、北京理工大學徐昕教授。(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另外,據《紅星新聞》報道,知名律師、北京理工大學徐昕教授表示,雖然有人認為(悲劇)應歸咎於極端天氣,但主辦方承辦方有重大責任,開賽時便已明顯低溫,沒有要求參賽者帶強制裝備;比賽過程中有冰雹大風,沒有及時反應,而且最艱難的8公里距離中沒有工作人員駐守。組織這類賽事不可掉以輕心。

徐昕認為,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方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承辦方安全方案不合理或沒有取得審批,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甚至涉嫌犯罪,即可能涉嫌構成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場所管理方,也可能同樣構成行政違法或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辦方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相關犯罪」,徐昕分析,「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公司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有協議約定,依協議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