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管理新規下月實施 生產營運者禁買賣帳號
國家網信辦近日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帳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對公眾帳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帳號生產營運者主體責任、真實身份資料認證、分級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修訂條款。
《規定》將於下月22日起實施,其中提出公眾帳號生產營運者,不得從事惡意註冊帳號、編造虛假資訊、買賣交易帳號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平台責任方面,《規定》進一步明確公眾帳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履行資訊內容和公眾帳號管理主體責任,並新增了生態治理、數據保護、個人資料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管理等平台主體責任。同時,《規定》針對帳號分類註冊、內容分類生產、真實身份註冊、主體資質核驗、帳號數量限制、帳號交易買賣、打擊網絡謠言、帳號營運規範、數據流量造假等突出問題新增多個條款。
《規定》提出,公眾帳號生產營運者應當建立健全內容和帳號安全審核機制,不得從事惡意註冊帳號、編造虛假資訊、煽動極端情緒、剽竊原創作品、實施網絡暴力、進行敲詐勒索、買賣交易帳號等違法違規行為。
據了解,部分網上平台利用已掌握的數據、技術、資本等不對等優勢,單方面製定所謂「霸王條款」、「免責協議」,損害用戶合法權益,推脫平台主體責任。對此,《規定》亦從規則管理、功能管理、行為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制定相關措施。
《規定》提出,平台要製定公眾帳號相關管理規則、平台公約、服務協議等,應向所在地網信部門備案,接受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平台規範公眾帳號推薦訂閱關注機制,未經用戶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帳號;平台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干擾生產營運者合法合規營運、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求用戶依法文明上網,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眾帳號,不得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名譽。另外,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開展公眾評議,推動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依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同時,《規定》明確了針對生產營運者的10項違法違規行為,比如惡意假冒、仿冒或者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帳號生產發布資訊內容;操縱利用多個平台帳號,批量發布雷同低質資訊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製造虛假輿論熱點;利用突發事件煽動極端情緒,或者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機構名譽,干擾組織機構正常營運,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違規批量註冊、囤積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帳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