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檢方批捕12港人 10人涉偷越邊境 2人涉組織他人偷越邊境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今日(30日)通報,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喬某某,以涉嫌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黃某某等10人。案件仍在偵查中。
根據內地《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另據內地《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據此前報道,香港警方於9月25日接獲廣東省公安廳回覆指,8月23日廣東海警局在其管轄海域內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船隻,海警登船後發現12名港人,有關人士涉嫌干犯「偷越國(邊)境罪」被捕。經初步調查後,鹽田公安局刑事拘留該12名疑犯,以作深入調查。
調查發現,該12人於8月23日早上約七時許,在西貢布袋澳碼頭登上一艘由偷渡集團安排的快艇,並由其中一名疑犯負責開船,計劃經內地海域逃到台灣,以逃避在港涉案的刑責。他們登船前在港已向相關偷渡集團人員繳付一定資金,以作安排出逃費用。
特區政府稱,根據廣東省公安廳所提供的資料,以及翻查海事處航行監察系統和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記錄,涉嫌偷渡的快艇於8月23日上午約七時許由布袋澳開出,並在同日上午約七時半於香港東南面水域離開香港水域界線,進入內地水域。該艘快艇及後超出上述系統有效偵測範圍,而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最後偵測到該艘快艇的時間為同日上午八時許,當時快艇離開香港水域界限約10.9海浬,正向東南方向航行。
而廣東海警局公告提及,於當日九時許在其管轄海域內(21°54'00''N,114°53'00'' E)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公告提及的位置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26海浬。警方正循是否有人組織及策劃跨境犯罪的方向調查上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