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嫖娼仍屬違法可拘15日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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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其中就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賣淫嫖娼在內地仍是違法行為,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此次共有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被以修改,10部行政法規被廢止。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簡稱《辦法》)(1993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7號公佈,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辦法》曾明確,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期限為6個月至2年。
此前在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官方指,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
據了解,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後,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新華社、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