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廣東高院:謊稱有疫區旅居史或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今日(1日)報布的文章指,早前廣東汕頭一名男子謊稱從武漢歸來,最終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有法官解釋,涉案男子的行為屬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故認定符合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文章題為「謊稱有疫區旅居史或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案情顯示,2月9日,汕頭男子黃某林酒後出現咳嗽、嘔吐,遂赴醫院就診。因對治療方案不滿,黃某林便謊稱曾於1月30日到達疫情嚴重的武漢市,居住一周後乘車返回汕頭,後又乘短程客車到潮陽區,期間曾去市場購物等情況。當晚,黃某林被送往汕頭市中心醫院進行隔離治療,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時,黃某林仍謊稱從武漢歸來。
為及時防控疫情,當地衛健局、疾控中心及公安分局聯合社區啟動應急機制,對相關場所緊急關閉,並進行消毒處理,對有關人員逐一進行體溫測量排查。經當地派出所核查處置小組對黃某林的手機軌跡開展偵查,發現黃某林1月24日至2月9日期間並未到過武漢市。經汕頭市中心醫院檢測,黃某林兩次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其後,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林無視國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引起公眾恐慌,致使公安、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鑑於其自願認罪認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二級法官,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郭漢隆解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做了明確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構成犯罪的重要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了「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屬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
郭漢隆指,黃某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下,為發洩不滿,惡意編造自己有疫區旅居史,導致各級相關職能部門採取應急處置措施,致使市場關閉消毒,營業活動停止,引起民眾恐慌,已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秩序。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