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觀察】疫情威脅國安 習近平釋放信號
3月2日,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關工作,這是其繼2月10日在北京地壇醫院連線武漢抗疫一線後再度就新冠肺炎疫情進行地方考察。相比上次在中國疫情嚴峻形勢下傳遞的勉勵信號,此次習到中國軍民醫學科研能力首屈一指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研究院與清華大學醫學院,考察針對疫情的科研工作與診療救治方案,並現場強調要把生物安全作為國家總體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國家總體安全觀的概念是習上任之後在2014年提出的。習當時稱,要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外界認為,國家總體安全觀的提出體現了習這位中共最高領導人的憂患意識以及對大局的宏觀判斷力。在國安為一切發展前提的條件下,習首次明確將生物安全納入中國國家總體安全體系也側面說明了此次疫情對中共的觸動之深。
從2019年12月中下旬開始算起,在過去的2個多月中,中國社會幾近處於停擺狀態,工廠關閉、門店歇業、僱員隔離在家,期間不少的中小企業難以撐下去走向破產清算。據預測,2020年中國經濟將增長不到5%,受中國經濟下滑影響,全球經濟將損失0.5個百分點。一場疫情帶來的經濟打擊不亞於貿易戰帶來的壓力。除了經濟損失,至今中國已有數千人死於這場疫情,其中包括數十名醫護人員。時至今日,雖然各地已經逐漸開始復工復產,但是伴隨復工帶來的聚集性傳染仍給中國政府極大的壓力。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導致的一場疫情,對中國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危害程度已經不亞於一場局部戰爭,已然危害到中國的國家安全,是國安與國防相關領域不得不重視和提防的重要議程。但是這次由病毒引起的安全類問題,屬於哪一範疇?是否會被涵蓋在中國國家安全體系的11種安全類型之內?
答案已經揭曉,疫情催生之下,中共明確將生物安全列入中國國家安全體系。更具體地說,早在2月14日習近平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就已經提出要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並要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或許,有部分人士不能理解,此時中共為何如此急促地擴展國家安全的內涵與範圍?雖然這場疫情來勢兇猛,破壞力極強,但是通過一場疫情就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是不是過度反應?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對中國表達支持的美國企業家比爾·蓋茨(Bill Gates)2月末投書《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的一篇文章中稱,面對任何危機,領導人都肩負着兩個同等重要的責任:解決眼前的問題,以及防止問題再次發生。
對於第一個責任,解決眼前的問題,從官方報道以及事後披露的消息來說,從1月初至今,習近平以指示、會議等不同形式參與了近十次的疫情防控部署,在經過2個多月各個階層的合力之下,至今中國國內疫情形勢呈現積極信號。但是對於第二個責任,即防止問題再次發生。恐怕是在這次疫情中,中共才意識到缺乏防止疫情再次發生的這種常規應對機制。
此次的疫情給中共帶來的觸動不小,習自己也稱這是對中國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次考驗。但是相比輿論反應激烈的官員治理能力的問題、官僚主義的頑疾、中國公共衛生體系的不健全等等,其中有些甚至對官方公信力帶來極大衝擊,但是至少在習看來,防止問題此類問題再次發生的重點是生物安全。
在3月2日的科研考察中,習稱重大傳染病和生物安全風險是事關國家安全和發展、事關社會大局穩定的重大風險挑戰。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習提出三大攻堅戰,之首便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不過在過去兩年,中國國內更謹慎防範的是金融風險,但是通過此次疫情,才意識到生物安全是被忽略的一隻「黑天鵝」。
生物安全,事實上與科技安全、生態安全都有重疊,而習單獨拿出來將其列為第十二個國家安全內容,可見其重要程度。
這其中的利害比如期間外界一度質疑新冠病毒是武漢病毒研究所研究院的「人造病毒「,這種說法並被美國的反華議員拿來作為攻擊中國的說辭,雖然這些帶有陰謀論色彩的猜想已經被世界範圍內的科研人士所公開反駁。但是人類恐怕不得不坦誠,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管控規則,生物危機之於人類的毀滅性作用恐怕並不只是熒幕前經過戲劇化創作的橋段。2019年曾轟動全球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就已經是前車之鑑,不過在當時未在全球範圍內產生災難性影響下該事件最終並未誘發中國進行生物安全體系的全面規範。
經此一「疫」,中共亡羊補牢,將生物安全納入國安系統。這意味着什麼,意味着中國將建立與國安等級相匹配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與制度保障體系。具體來說,在生物安全領域,將會看到大規模的實驗室擴張、研究生擴張。就在日前,中國教育部官員透露,今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規模可能比去年增加18.9萬,研究生計劃增量重點投向臨床醫學、公共衛生等專業。除此之外,當然也包括對生物安全領域的嚴格規範,就在習2月中的深改會議首提生物安全不久,包括中國農業農村部、教育部在內的中國七個部門發佈聯合通告,對未經批准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進行嚴肅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