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福建省人大立法禁止濫食野味 違法者納入信用黑名單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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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國家衛健委早前在發布會上指出,新型冠狀病毒的來源是武漢一家海鮮市場銷售的野生動物。更早前,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SARS專家鍾南山也接受央視訪問表示,病毒通過野生動物傳到人類是「比較大的可能」。
2月18日(周二),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法案,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範圍、相關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職責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戶「大眾畜牧野味」位於武漢華南海鮮市場東區,其價目表顯示曾出售大量疑似野生動物。(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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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案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決定》從四個方面明確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範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本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監管全方位覆蓋「野味產業」

《決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進出口、儲存、運輸、郵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同時,網絡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速遞等經營者,不得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廣告、招牌、菜譜等招攬、誘導顧客。

違法者納入信用黑名單

《決定》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了法律責任,相關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違反《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