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香港台灣各有算計 案犯陳同佳恐淪為「政治玩物」
自2019年6月開始的香港反修例運動至今未有平息。這場運動最初的導火索是一位香港人陳同佳殺死了同為香港人的懷孕女友潘曉穎。因為案發於香港之外的台灣,潛逃回港的陳同佳始終未因殺人受審。及至陳同佳10月23日出獄,自願前往台灣自首,這場案件是否會得到獨立、公正的司法審判,仍然是未知之數。
近幾日,香港和台灣當局在如何處理陳同佳問題上你來我往的交鋒,儼然脱離了司法程序,摻雜了太多政治方面的動機和考量。在很多人眼裏可能在幕後悄然影響案件走向的種種陰謀,甚至變成了堂而皇之的陽謀。懷有身孕的潘曉穎被殺後,還會等來遲到的正義嗎?
香港台灣「推讓」陳同佳
潘曉穎命案發生於2018年2月。案件發生後,台灣當局曾經三度向港府提出司法請求,希望港府遣送陳同佳至台灣受審。但因兩地之間沒有簽署引渡協議等原因,遣返一事並未成行。當然,港府有意對該案進行公正審判,為此啟動了修改《逃犯條例》程序,但因此引發持續4個月有餘的社會運動,一直拖延至陳同佳出獄恢復自由。
陳同佳在出獄前同意到台灣自首,使得這起殺人案件迎來轉機。然而經過香港與台灣當局的一系列複雜和反覆的操作,卻又使得案件走向變得撲朔迷離。
香港政府透露,自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已向台方發送4封信件以交流案件進程,但是都未得到台方回應。在陳同佳表示自願赴台自首後,台方正式予以拒絕。10月21日台灣各部門統一口徑表態稱,陳願意到台灣投案是「政治操作」。如台灣陸委會聲稱「這是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政治安排」,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還認為,陳不願留在沒有死刑的香港而是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這違反被告人性。
然而台灣當局的這一做法引來廣泛而強烈的批評,並有不少分析認為台方的做法更是一種「政治操作」。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批評蔡英文政府拒收陳同佳一案,從頭到尾都是政治考量和選舉計算,且有雙重標準,指責稱「我們的政府應該負起懲兇緝惡的責任,但卻為了政治上的理由,自我閹割司法管轄權,棄人權與人命於不顧。」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也有類似表態稱,「找不到不收陳同佳的理由」,並批評蔡政府完全在利用香港「反送中」事件來增加選票。
22日,台灣政府態度急轉。陸委會表示台灣將派員到香港押解涉嫌在台謀殺女友的陳同佳受審,並且義正辭嚴地聲稱「為了實踐司法正義,務實處理本案,香港不辦,我們來辦。」
但是台灣這一提議卻遭到香港的拒絕。原因何在?23日凌晨港府發稿指責台方為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因為陳同佳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台灣中時電子報也有分析指,蔡當局此舉藏着「暗器」,其內心不過就是明知香港與台灣無司法互助協議,不能讓檢警人員登岸執行事涉司法管轄權的「押解」任務,因此放話要派檢警前往,讓港府在無法同意台檢警人員前往押解的前提下,把陳同佳來台的難題再丟回給港方。
還有消息透露,為了防堵陳同佳赴台,台「移民署」已經提早設下關卡,禁止陳同佳的ID進行註記,通知各大航空公司禁止發給陳同佳登機牌,「就算真的飛來台灣,機場空橋也有航警待命,一旦發現嫌犯蹤影,就會要求他留在機上,並原機遣返。」
此外台方還傳出一些帶有威脅意味的聲音。如蔡英文23日聲稱「只有逮捕沒有自首問題」,也有台灣法界人士表示,陳同佳充其量是「投案」,未來未必會獲得減刑的寬貸。
台灣當局對陳同佳先求後拒,到欲拒還迎,再到義正辭嚴地要人,態度之反覆令人費解。看起來,香港與台灣當局圍繞在陳同佳去向問題的一系列爭執,都是因為兩方法律制度的間隙,也是缺少《逃犯條例》的結果,但是其間明顯摻雜着太多政治層面因素。
司法背後的政治算計
分析人士認為,香港與台灣當局都不願「收留」陳同佳。
對港府而言,陳同佳可謂一個「燙手山芋」,處理不好很容易在香港再度招致混亂,而交由台方處理既合乎法律和正義,也能緩解港府壓力,正如林鄭月娥早前表態陳同佳計劃自首「是一個令人釋懷和寬心的結局」,為香港社會「帶來寬鬆的感覺」。
對蔡英文政府而言,香港持續4個月多的反修例運動令其坐收漁翁之利,不勞而獲大量政治紅利。在台灣新一輪「總統」選舉之際,蔡英文之所以能夠擊退民進黨內競爭對手賴清德,而且在對陣國民黨的韓國瑜時也能隱佔上風,很大程度上正是得益於香港的亂局。香港的亂局正可以被用來在台灣宣傳「一國兩制」的失敗,渲染中國大陸的威脅,從而施加靠攏蔡英文「隱性台獨」的向心力。但是如果陳同佳離港赴台之後,不僅香港亂局可能會有降温,台灣方面處理不當的話卻也可能遭受反作用力。這也正是蔡英文政府在陳同佳同意自首後先是明確拒絕,遭到批評後做出欲拒還迎姿態的原因所在。
可見,陳同佳殺人案已經不僅僅是一樁司法案件,而是被摻雜了很多法律之外的政治算計。而且,以法律名義,行政治的目的,一些本來見不得枱面的「陰謀」幾乎已經成為了堂而皇之的「陽謀」。
不僅如此,一些政界人物還假借法律、道德的名義卸責諉過、顛倒黑白、倒打一耙,暴露了政治人物和政治制度的底色。
就這起潘曉穎被殺案而言,案件發生在台灣,殺人者陳同佳身在香港,如果有港台簽署了引渡協議可以在港辦理;既然未有引渡協議,而陳同佳又願意自首,合情合理的做法就是在台灣辦理。兩地政府的推託卸責實屬不該。
不論是在香港還是台灣,在人們的普遍認識裏,只有維持司法的獨立,避免政治的干涉,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才能實現社會正義。但是在潘曉穎被殺一案中,摻雜了太多與案件本身無關的政治算計、陰謀和利益。與該案有關的香港社會與台灣當局,都應該有所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