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2千萬行賄過百萬 晉商銀行原副行長栗建強判囚13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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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周五),晉城市中院公開宣判晉商銀行原黨委委員、董事、副行長栗建強受賄、行賄案。
栗建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下同);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對栗建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全部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晉城市中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栗建強在任中國工商銀行大同市分行行長、運城市分行行長、太原市商業銀行行長、晉商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2005.6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折合110萬元。
晉城市中院認為栗建強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行賄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栗建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繳納罰金,依法對其犯受賄罪從輕處罰,犯行賄罪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內媒本年4月報道,晉城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案情指在2007年7月,栗建強將收受他人的珍貴郵票《庚申年》猴票一版(經鑑定價值110萬元)用於行賄。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