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死刑犯若確有正當理由 臨刑前可會見近親屬以外親友

撰文:王兆陽
出版:更新:

今天(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死刑覆核及執行程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根據新司法解釋,罪犯在死刑執行前提出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經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予以准許。

最高法今天發布了發佈《關於死刑覆核及執行程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資料圖片)

此前,根據最高法2012年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但對於近親屬以外的親友會見權利,法律未予明確規定。

前述司法解釋明確,高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階段有權委託辯護律師,並將告知情況記入宣判筆錄;被告人提出由其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律師的,除因客觀原因無法通知的以外,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其近親屬,並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

司法解釋還明確,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託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手續,並自接受委託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手續、辯護意見及證據等材料的,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代收並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下發後,受委託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後五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親屬申請獲取裁判文書的,受委託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對於死刑罪犯的會見權利,司法解釋還明確,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視頻通話等適當方式安排會見,且監護人應當在場。會見由人民法院負責安排,一般在罪犯羈押場所進行。會見罪犯的人員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定。違反規定的,應當予以警告;不聽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終止會見。

這一司法解釋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