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達華遇襲】傷人漢患妄想症 律師:是否負刑責需經程序鑑定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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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達華昨日(20日)在中山出席活動時被人用刀襲擊,刀傷輕微觸及內臟,送院接受手術後情況穩定,當晚在經理人公司安排下返港就醫。
傷人男子事後證實患有妄想症。有內地律師表示,他是否要負上刑責需經鑑定,而活動組織者或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陳男患有妄想症。(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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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安順表示,公然刀刺任達華的陳姓男子涉嫌故意傷害罪,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依傷害程度可處最高10年有期徒刑。

但《刑法》亦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陳男最終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需要經過法定程序鑑定。若他在行兇期間並未喪失控制力,可能會被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順指出,無論陳男最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其本人或其監護人(若有)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活動組織者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安順又指,《侵權責任法》規定,商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公眾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相應的補充責任。故此,雖然任達華受傷是陳男所為,但因為在裝飾城活動中受傷,組織者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政知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