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董事長涉猥褻女童】三大官媒炮轟:是否有輸送幼女產業鏈?
內地房地產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周三(3日)傳出涉嫌在酒店內猥褻9歲女童,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新城控股隨後宣布換帥,王振華之子王曉松接任董事長,王振華則保留董事職務。
消息在陸港兩地均引起廣泛關注,《人民日報》等三大官媒亦連番刊文炮轟,直指任何人都沒有法外之權,質問「輸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態利益鏈?」
王振華被刑事拘留的消息一出,《人民日報》即發表微博,提出針對該案的三個問題,包括「究竟是猥褻還是強奸?」「輸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態利益鏈?」「嫌犯有無性侵女童前科?」同時表示,守衛兒童權益安全,不容絲毫妥協和打折,決不允許任何人法外特權。
同日稍後,《人民日報》再發一則微博,強調必須就「慣犯」和「產業鏈」等問題上徹查,「法律須下重手,方能斬斷骯髒黑手」
同一時間,官方《新華社》亦在微博發表類似觀點,稱王某某(即王振華)作為一名知名企業家、公眾人物,卻將罪惡之手伸向柔弱的孩子,對於這種令人發指的犯罪行為,公眾向來深惡痛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他是什麼身份,也不管他有多少資產,必須依法嚴懲,決不手軟。」
光明日報:應按法律「上限」處罰
另一官媒《光明日報》,則從法律角度分析王振華應從重從嚴刑罰。文章稱,根據《刑法》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他猥褻兒童罪成立,就應當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依法律「上限」處罰。
文章又指,王振華還造成女童輕傷的嚴重後果。按《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基於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輕傷程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所以應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追究刑責,而導致兒童身體傷害的結果,應作為加重的情節,提高已有的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