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強涉嫌受賄、破壞選舉 一審罪成獲刑12年
撰文: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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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案,一審罪名成立,劉強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兩罪並罰,劉強被處以有期徒刑12年,並罰款120萬元人民幣。並將劉強受賄所得上繳國庫。劉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指被告人劉強於2000年至2017年,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石化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遼寧省撫順市長、撫順市委書記、遼寧省副省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63萬餘元;2011年至2013年1月,劉強為當選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又利用擔任撫順市委書記等職權和影響,採取給予他人財物、打招呼等方式進行拉票賄選,破壞正常選舉活動。
法院指案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劉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破壞選舉罪,應依法數罪並罰,並會追繳劉強受賄所得,以及沒收劉強用於破壞選舉的財物,上繳國庫。鑒於劉強能夠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而且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劉強又被稱為遼寧第七虎,遼寧早前已有省委原書記王珉、省委原常委蘇宏章、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鄭玉焯、李文科等人在遼寧拉票賄選案中被起訴,此外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亦因受賄而落馬。
(京法網事)